国家运用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
企业行为进行的调节与控制。直接调控是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直接宏观调控的实质是一种限制
微观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和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调控方式。
在直接调控中,法律手段是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控制、指导、规范和监督,它具有强制性、严密的刚性和一定的灵活性、反复的适用性和较大的稳定性;行政手段是国家凭借上下级之间的权威和服从关系,按照行政系统,运用行政命令、指示等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控制和管理,它具有强制性、简捷性和相对的稳定性、连续性。以法律的、行政的手段为主对
企业行为进行直接调控,容易产生如下弊端:①导致
经济活动机械地适应行政系统,造成行政机构和企业职责不分。②造成机构重叠,周转层次增多,公文长途旅行,经济效率低下,官僚主义盛行。③造成人为的经济分割和
经济封锁,束缚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直接调控并不可以取消,它在一定的领域如公共事业、公用产品部门、文化教育领域等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