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Special Proclamation of the Allied Supreme Command ),是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关于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1946年1月19日由盟军最高统帅、美国陆军
五星上将D.麦克阿瑟在东京颁布。
通告包括序言、3条正文及附件《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主要内容是: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以个人身分或团体成员身分,或同时以上述两种身分犯有任何被指控的罪行者;法庭的组织、管辖权及其工作,详载于附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通告不妨碍在日本国内,或与日本交战的其他联合国家为审判战犯而设立的国内法庭、国际法庭、占领军法庭或任何其他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与纽伦堡法庭不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以盟军最高统帅命令为基础建立的。像纽伦堡法庭一样,远东军事法庭的实践及其制度设置,对后来的类似法庭也具有深远影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也有
反和平罪和
反人道罪的实体法规定,与纽伦堡法庭不同的是,远东军事法庭倾向于把反人道罪与普通战争犯罪合并惩处。
1945年7月26日的《
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投降后,其战犯将交付军事法庭进行审判。该通告就是为执行这一规定而颁布的,它为
东京审判奠定了法律基础。
案据美国及其他联盟国为抗拒
轴心国非法的侵略战争起见,曾迭次发表宣言阐明战争罪犯应置之于法。
又据1945年7月16日与日本交战之联合国家政府在
波茨坦所发表之宣言,载明投降条件之一即所有战争罪犯——包括对于被俘虏之联合国人民实施残暴行为之罪犯——均应处以严峻的法律制裁。
又据1945年9月2日日本使臣,受
日本天皇及其政府诏谕表日本天皇及政府在日本东京湾所答认之日本投降书,载明接受波茨坦宣言所列各条件。
并据1945年12月16日美英苏三国在苏京
莫斯科举行会议时,曾取得中国谅解,四国同意最高统帅应颁发一切执行命令,实施日本投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