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马案
导致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的著名判例
惊马案又称“癖马绕缰案”。导致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的著名判例。出现于1897年的德国。该案的基本情况是:被告系驭者,自1895年以来受雇驾驭双辔马车,而双马之中的一匹即是所谓“绕缰之马”。即该马时常有以马尾绕缰,并用力以尾压低缰绳的习惯。被告和雇主都深知该马有以上癖病。被告曾要求雇主更换这匹马,而雇主不仅不答应,反而以解雇相威胁,被告乃不得不仍驾驭该癖马。结.果于1897年7月19日;当被告驾车在街头行进之际,该马癖性发作,将尾绕缰用力下压,被告虽极力拉缰控制,但均无效,而马遂惊驰,误伤行人。
检察官以上述事实,对驭者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检察官以判决不当为由,向德意志帝国法院提起抗诉。但帝国法院审理后,认为抗诉无理,维持原判。帝国法院维持原判的理由是:确定驭者之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能仅凭被告人曾认识驾驭惊马可能伤及行人,而同时必须考虑能否期待被告不顾自己失去职业,而拒绝驾驭癖马。此种期待,对于本案的被告来讲,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本案被告不能承担过失伤害行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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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8-31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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