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例,必须分别来看。在
民法法系,判例是非正式的
法律渊源,除了个别情况外,理论上不承认判例具有约束力。在普通法法系,判例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即判例法。公共政策是有关必须达到集体目的或目标的一种政治决定,这种决定一般来说旨在改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的境况,或旨在促进整个社会的某种集体目标的实现。事物性质实际上是一种知识,或人们对事物内在规律的认识。
大陆法系国家早先一般不承认判例可成为
法律渊源,而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却是一直以
判例法为主的国家,在这些国家,国际私法规范也主要以判例形式而存在。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
法的渊源。
伊斯兰教引进的外来法名词。源自英国
判例法(Case Law),指作为判案依据的判决,权威的法院判例作为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
拘束力。
伊斯兰教法并非判例法,但在早期一度有判例法的倾向,《
古兰经》里的
律例虽非法官的判决,但作为教法最重要的渊源,对后世释法、执法具有指导意义,其作用和影响甚至超过判例;
圣训律例作为第二法源,亦有先例和不容忽视的指导作用,早年
麦地那哈里发们在处理遗产纠纷时留下的先例,亦被后世的教法学家们视为应予遵循的著名“判例”,并在著作中广为引用。所不同的是,伊斯兰教法并非由法官和法院司法实践创造的法,而是由教法学家据经、训制定的
成文法,判例不是作为教法官审判的直接依据,而是作为教法学家制定、阐释教法学说的理论或传统的依据,表现为习惯法的历史影响。
2009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万鄂湘透露,案例指导制度2009年将提交
审判委员会审议,最高法院酝酿了一个有关中国怎么样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的这样一个指导意见,如果提交审判委员会通过的话,2009年就要在全国实行。
万鄂湘举例说,“一个汽车存在一个停车场里面,出来以后车不见了,这个车丢了以后,到底该赔多少钱?有的说车子30万就该赔30万,有的说车子在停车场停了两个小时,收了5块钱停车费,就应该只赔5块钱,这就涉及到合同的性质了,是一个
保管合同呢,还是一个收取5块钱租赁费的问题?如果不统一的话,那就是30万和5块钱的差别,这就需要一个案例制度来指导,哪一个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