疼痛医学(Painclinic),是与神经内科学、麻醉学、放射介入治疗学、骨科学融合而成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疼痛医学与相邻学科治疗“疼痛”既相互配合,又有明确区别分工。
理解
韩济生,神经生理学家。浙江萧山人。1953年毕业于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医学系。
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神经科学研究所所长。自1965年起从事针刺镇痛原理研究。首先阐明针刺人体一个穴位引起镇痛的时间空间分布规律,进而证明针刺可促进神经系统中分泌出
5-羟色胺、内啡肽等具有镇痛作用的化学物质。发现改变穴位上电刺激的频率可引起脑中释放出特定的神经肽。若刺激时间超过2小时又可促使脑中产生出CCK等对抗镇痛的物质。每个人针刺治疗效果的优劣取决于镇痛和抗镇痛两类物质的多寡和相对平衡。据此原理设计制造出
神经刺激仪,可收到镇痛、解痉等效果,还可用于海洛因成瘾的治疗。1993年当选为
中国科学院院士。
延伸
1965年接受周恩来总理指示,与同事和学生一起,形成一个科研集体,从事针刺镇痛原理研究。从观察人体针刺镇痛(AA)现象时空规律开始,进而建立AA动物模型,阐明AA基本神经通路,找出与AA有关的中枢神经递质(5-HT等)和神经肽(内啡肽等),初步阐明AA的神经化学原理,获国家自然科学三等奖(1987)。在此基础上,发现不同频率的电针刺激可引起不同种类神经肽的释放。发现
中枢神经系统(CNS)中鸦片肽与抗鸦片肽形成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发现电针时间过长可发生AA耐受,初步阐明其生理机制和分子机制,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1999)。在多种慢性痛模型(炎痛,神经痛,肌痉挛痛等)上发现AA的频率特异性,及多次AA的累加效应。正在应用fMRI等脑影像技术探讨AA的中枢机制。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刘亦鸣教授合作30余年,研制成功
韩氏穴位神经刺激仪(HANS),可进行数字化的电针治疗,或跨皮肤神经刺激治疗。
治本
疼痛医学的治疗手段已从单纯药物治疗,转向多学科治疗,其中影像学介入微创性神经治疗方法效果比较突出。其确切表述应为“影像学和电生理引导介入微创神经外科”,即参照靶区电生理反应、在X线透视或CT引导下行选择性、毁损性神经阻滞或精确病灶治疗,阻断疼痛信号的传导或解除对神经的压迫。该技术使许多原来药物不能缓解的顽固性疼痛得到缓解或消除 ;过去需要在颅内进行有创治疗的卒中后疼痛、中枢性疼痛等,不做
开颅手术疼痛就能解除。不仅是
顽固性神经痛、癌性痛、反射性交感神经萎缩症、幻肢痛等疼痛性疾病,还有一些无痛的神经疾病,如面肌或眼肌痉挛、麻痹,眩晕,耳鸣,
过敏性鼻炎,视网膜血管闭塞症,
顽固性嗝逆,心绞痛,
脑血管痉挛,血栓,梗塞,末梢血管疾患,高血压,甲亢,月经失调等,也可以通过神经刺激或阻滞加以治疗。
疼痛医学状况
中国疼痛专科已正式列入医疗建制,但医生不了解疼痛医学的现象也不少见,不少人还停留在“疼痛只是一种症状”的旧观念上,每遇到不明病因的疼痛,很少想到请疼痛科会诊。当然,由于中国多数治疗手段仍是镇痛药物加传统的按摩、牵引、热敷、
针刺等,能直接针对慢性顽固性疼痛的“病根”进行治疗的还不多,神经痛的微创介入治疗还没能广泛应用,致使疼痛医学的独到效果还没有充分显现出来。全国数万家医院中,真正按现代疼痛
医学理论和技术装备的疼痛科、疼痛病房还不普遍。这就难怪有不少人误解治疗疼痛只是“治标不治本”,“不解决问题”。其实,慢性顽固性疼痛本身就是疾病,能解除他 (她)们的疼痛,当然就是治了“本”。
疼痛科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医发[2007]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中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 经研究决定:
一、 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代码:“27”。“疼痛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治疗。
二、 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有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 只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执业医师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以申请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类别医疗机构暂不设立此项诊疗科目。
四、 拟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二级以上医院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五、 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开展“疼痛科”诊疗 科目诊疗服务应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疼痛学分册)》、《 临床诊疗指南(疼痛学分册)》等为指导,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