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警棍是一种警用防身装备。
产品概述
电警棍,警用装备的一种,国内属于违禁物品,禁止生产销售持有,故民用
防身器材一般设计成棍状,类似于电筒,俗称
电棒,然两者原理类似,只不过外形不同而已。类似于电筒,俗称电棒。原理是瞬间产生高压脉冲,击晕所接触生物或导致其休克,达到防身目的。
简介
1、自卫器以电击歹徒四肢为宜,歹徒失去反抗能力,就不要再电击。严禁对儿童使用,或者电击人体头部、心脏等重要脏器部位。
2、自卫器请勿放存潮湿处,不要日晒、雨淋,不要放在高低温环境中;禁止对金属物体电击。
3、新自卫器出厂时处于放电状态,使用前应先充电,用所配专用充电器或者自充插头线进行充电,充电电流不能过大;充电器极性不能接反;充电过程中及充电后的五分钟内不得使用电击功能,否则会影响产品寿命;充电时间在6-8小时左右,否则将缩短电池寿命,甚至引起电池爆裂,损坏电池。存放一个月,应检查、充电,超过一个月的长期存放,应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室内,每月应充一次电。充电应在5分钟后使用照明或使用一下电击后再照明,否则易损坏灯泡。
使用方法
(1)电击
一般右手握住电警棍手柄,并将保险套套在腕上,防止歹徒抢夺或用力过猛甩出,用大拇指按动手柄处电击按钮,此时,顶端触头和金属放电条间即有跳动的蓝色电弧产生,将触点及金属放电条触及人体皮肤,被击者就会产生剧烈的麻木酸痛感,使其产生心理紧张和畏惧感,迫其就范。但电击对方一经触及对方皮肤,应立即收回警棍,不可较长时间将触点接触皮肤,否则会影响电警棍的威力。
(2)照明
手握电警棍,按动前部靠近放电条的红色照明开关,此时照明灯
应亮。电警棍是一种非常简单、方便、实用的自卫武器,它可以射出很强的光束(照射程200米以上的),使侵犯者丧失视觉,可使你争取处理暴力行为的时间或足以使你逃离现场,而这种致盲是暂时的,不会造成视力的任何伤害,使用时对准歹徒眼睛即可,另外强光也可以作远距离索照明用,照明距离达100米左右。防水电击电筒下水前,必须检查有关部件防水性能是否良好,方可下水照明。
(3)报警
手握电警棍,按动中部报警开关S按钮将发出连续由弱到强报警声响。
分电机和电子报警两种,它可发出120分贝以上强烈报警声,足以招来邻居、行人或警察,使侵犯者产生强烈的恐惧心理。报警声最远距离可达500米,及时甩掉手中抢盗之物,束手就擒。
制作原理
电路原理
电路原理:BG1、BG2、B1构成交、直流变换器,B1升压后经QL桥式整流向C2充电。BG3、BG4组成中空系数大的多谐振荡器,它输出脉冲触发可控硅3CT5导通。电容C2经3CT5和B2、B3、B4的初级放电。于是B2、B3、B4各次级相串联输出近万伏高压。当功能选择开关K置于1位置时作照明电筒使用。
制作元件
元件的选择与制作:变压器B1用中波磁棒截取20mm和30mm长各两段,绕上线圈后用环氧树脂胶合成口字形磁环。各绕组数据见图注。用E11形磁芯做更好。B2、B3、B4用市售XD型380V/6.3V指示灯变压器,初次级倒过来使用,原6.3V次级并联起来作初级,原380V初级串联起来作次级。连接时要注意次级电势相串联,否则输出电压不足。BG1、BG2的β值应大于60,且性能尽量接近。
调试
先调整直流一交流变换器使B1次级电压在200V以上,接上39k负载时不应低于160V。整机连接后,ZD闪亮,高压脉冲变压器发出“啪、啪”声。将电压表咵接在可控硅阳、阴极间,电表摆动最大值应接近150V。多揩振荡器振荡周期应与C2充电周期同步,即应在C2充满电时多谐振荡器的脉冲到来触发可控硅。这可以通过反复调节R2、C2、C3的数值使其相互兼顾,以求尽量同步,以获得最佳输出。调好后,高压脉冲频率每分种在60-110次之间。
利用高压发生器及可充电池供电产生4万伏以上的强电击,使侵犯者产生一种强烈的触电感觉,全身麻木,浑身无力,瞬间丧失作恶能力,而这种高压低流的工作原理是不会造成任何伤害的。使用时贴近人体或对准对方。
注意事项
电警棍毕竟是结构复杂的东西,不像甩棍和喷雾,所以使用的时候要注意日常保养。主要是在充电方面。
1、充电前必须放电:
精品防身器材使用的都是锂电池,放电量大,所以防身器材是不能象手机那样随便乱充的。放电的办法很简单,就是当电击的频率明显变慢、声音变得低沉的时候,就说明这个防身器材电力不足了,此时可以多电击几次,等到打不出电弧的时候,再用电筒把剩余的电彻底放光。一般来说,打不出电弧以后只需打开电筒几分钟电池就会彻底用完了。
2、充电过程中绝对不能使用:
充电时一定要把电源开关和保险关上!否则有可能会损坏电击器。
3、充电时间8-10个小时足够了:
所有电击器都一样,不能充太久。电池在出厂前已经做过了处理,所以不用像手机那样第一次充很久的电。
相关法规
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器材。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