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香烟
香烟种类
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2009年5月1日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
发展历史
2007年以前是分为两类:
甲类香烟
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
以上是原先的标准,早不用了,但有些厂家为显得香烟的品位打上的。
2007年1月1号制定新标准后分为五类:
甲类:100元(含)以上/200支(标准条,不含税调拨价格
乙类:50(含)-100元(标准条,不含税调拨价格)
丙类:30(含)-50元(标准条,不含税调拨价格)
丁类:16.5(含)-30元(标准条,不含税调拨价格)
戊类:16.5以下(标准条,不含税调拨价格)
2009年5月1日制定新标准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
加税
我国调整烟产品消费税 甲类香烟调整为56%
2009年5月1日开始,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
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做出调整。
《通知》明确,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56%,乙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30%,雪茄烟由原来的25%调整为36%,另外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29 20:23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