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及重点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
有三个选聘条件:一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二是列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三是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尚未脱贫或者已认定脱贫但解聘后有可能返贫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年度考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续聘。
二是对管护区内的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对管护区内发生的
火情、
火灾、有害
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
野生动物、乱采滥挖
野生植物、滥垦滥牧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宣传牌、
标志牌、
界桩、
界碑、
围栏等管护设施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
生态护林员的权利有: 生态护林员有权要求劳务协议签订单位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兑现
劳务报酬。生态护林员自愿提出解除协议的,须提前15日向劳务协议签订单位提出申请;生态护林员被
解聘的,在被告知解聘的15日内有权向县、乡两级政府提出
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