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亦称“服务报酬”。根据提供服务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的
劳动报酬。劳务活动的范围通常指日常生活服务、城市公用、文化、艺术、教育、卫生、保健、旅游等。这类活动是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服务性劳务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
使用价值的活动。尽管服务活动能满足消费者各种特殊需要,但其基本特征是非生产性的。劳务本身并不创造
社会总产品和
国民收入。因而,劳务报酬是从生产性劳动所创造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取得的,它是
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和形式。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
雇佣关系;而
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2、后续
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