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甘肃省水利厅原直属单位
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是省水利厅直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内设办公室、规划科、治理科、组宣科、监督科、财务科、工程科、长治科、外资科、监测科10个科(室)。
历史沿革
1955年12月,甘肃省编制委员会《为通知成立水土保持局等机构由》(〔55〕编字第 133号),批准成立甘肃省农林厅水土保持局(县级事业单位),隶属甘肃省农林厅领导。1957年3月,甘肃省农林厅《关于省水利局与水土保持局合并通知由》(〔57〕农办王字第0265号),决定:甘肃省农林厅水土保持局即合并于甘肃省农林厅水利局内办公,为甘肃省农林厅水利局水土保持科,改为水土保持处,内设推广规划、科研、秘书等科。1958年6月,甘肃省编制委员会《关于你厅机构编制的函复》(〔58〕编字第0101号),决定:甘肃省水利厅下设水土保持局。1964年4月,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于设立甘肃省人民委员会水土保持局的批复》(国编字〔1964〕第173号),同意将“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改为“甘肃省人民委员会水土保持局”,直属甘肃省人民委员会领导,并作为甘肃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地级事业单位)。1969年6月,根据甘肃省革命委员会甘革发〔1969〕第48号文件,撤销甘肃省人民委员会水土保持局,成立省农田水利局水利管理水土保持工作队。1976年5月,甘肃省水利电力局《关于我局成立水利管理局、水土保持处、供用电处和电力设计室改名的通知》(甘水电政〔1976〕4号),撤销水利管理水土保持工作队,成立甘肃省水利电力局水土保持处。1978年4月,甘肃省编委《关于省水利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1978〕第24号),决定:在甘肃省水利局(后改为省水利厅)下设水土保持局(县级单位)。1995年7月,省编委(甘机编〔1995〕039号)批准在甘肃省水土保持局挂甘肃省马莲河流域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1998年5月,甘肃省政府甘政办函〔1998〕第30号文件,决定:将原甘肃省马莲河流域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领导小组更名为“甘肃省黄土高原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2000年1月,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机编办通字〔2000〕第01号文件,同意在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加挂甘肃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的牌子。2007年10月,经省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甘公组发〔2007〕4号)批准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县级单位。
根据《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内设机构的通知》(甘水人事发〔2020〕408号),设置内设机构12个:监察室、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科、生态建设科、综合治理科、预防监督科、工程安全科、监测信息科、移民安置科、移民扶持科、移民监督科,按有关规定设置工会。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甘肃省水利厅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更名的批复》(甘编办复字〔2021〕14号),将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甘肃省黄土高原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更名为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中心(甘肃省黄土高原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
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落实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拟定我省水土保持配套法规、管理办法,制定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地方标准;
(四)负责编制全省水土保持区划、水土保持防治规划及实施计划;
(五)组织承担国家下达的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及省上安排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梯田建设、小流域治理等水土保持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负责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定期发布水土流失公告;
(七)负责全省水土保持政策研究、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八)承担国家部委及省上安排的其他工作。
梯田建设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两项指标被省政府列为考核目标内容。
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省环境保护厅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省水利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应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相关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五)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广东海事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六)与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出海河口的滩涂管理:在围垦前由省水利厅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林业局管理。河海分界线向河一侧由省水利厅管理,向海一侧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
(七)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处理;省交通运输厅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省水利厅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
(八)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和配置的原则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
领导班子
尚 桢:局长、党委副书记
宋志杰: 党委书记、副局长
王守俊:副局长、总工程师、党委委员
李德国:副局长、党委委员
王 勇:副局长、党委委员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08 14:49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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