瑟古德·马歇尔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1908年7月2日-1993年1月24日),第一位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非裔美国人,他从1967年开始在最高法院服务、直到1991年退休为止;在任此职之前,马歇尔担任“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的律师,协助1954年废除种族隔离政策的案件“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Kansas)赢得胜诉;他终其一生都致力于运用法律争取公民权和社会正义。
人物简介
瑟古德·马歇尔于1908年7月2日出生。父亲是铁路卧车乘务员。1930年于宾州林肯大学毕业后,继续到霍华德大学法学院深造,立志成为一名律师。1933年毕业。
之后,马歇尔在巴尔的摩开办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不久,他就成长为全美著名的争取民权运动的律师,任全国有色人种协议会巴尔的摩分会法律顾问。1940-1961年任“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半自治的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会理事、首席法律顾问。在此期间在最高法院出庭为32宗案件进行过辩护,有29宗胜诉。最著名的为1954年的“布朗控告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辩论结果,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被宣布为违反宪法。该案的成功开始瓦解了美国教育界的种族隔离政策。
1961年,马歇尔被肯尼迪总统任命为美国上诉法院法官。1965年任司法部副部长。任职期间在最高法院为19宗案子进行过辩论。1967年10月2日,他被林登·约翰逊总统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美国有史以来的第一位非洲裔最高法院法官。在任期间,他积极、坚决地为消除种族歧视而奋斗,维护宪法,争取废除死刑。
1991年,任法官职近25年的马歇尔正式退休。1993年1月24日以84岁高龄逝世。他的死,使许多美国人都觉得他们不仅失去了一位珍贵的领导者,也失去了一个公平正义的支柱。为了表彰他生前所作贡献,美国政府特追授其1枚总统自由勋章。
生平年表
(本文源于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争取人人平等:瑟古德·马歇尔的辉煌业绩》[Justice for All: The Legacy of Thurgood Marshall]。)
1908年:出生在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就读于塞缪尔·科尔里奇·泰勒小学(Samuel Coleridge Taylor Elementary School) 和布克·华盛顿初中(Booker T. Washington Junior High)。
1921-1925年:就读于有色人种高中及专科学校(Colored High and Training School)。该校于1923年改名为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高中(Frederick Douglass High School)。
1929年:与维维安·伯雷(Vivian Burey)结婚。
1930年:以优异成绩毕业于宾夕法尼亚州林肯市林肯大学(Lincoln University)。
1933年:以全班第一名的成绩毕业于霍华德大学法学院(Howard University Law School)。
1934年:
1935年:
1936年:成为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在纽约的特别法律助理。
1940-1961年:
1950年:
1951年:
1954年:
1955年2月:夫人维维安逝世。
1955年12月:与塞西莉亚·苏亚特(Cecilia A. Suyat)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小瑟古德(Thurgood Jr.)和约翰·威廉(John William)。
1961年:由肯尼迪总统提名担任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2nd Circuit)法官。共作出112项裁决,全部得到最高法院维持。
1965年:被约翰逊总统任命为美国总检察长;从1965至1967年,代表美国政府赢得19件诉案中的14件。
1967年:成为被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第一位非洲裔美国人。从1967至1991年担任最高法院法官。
1991年:从最高法院退休。
1993年:在马里兰州贝塞斯达逝世,享年84岁。
人物评价
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或许不像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那样驰名美国海外,但他为废除维系美国南方种族隔离制的法律机制所作的贡献与马丁·路德·金所发起的非暴力抗议行动一样,对推进民权事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高法院大法官刘易斯·鲍威尔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30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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