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津贴(allowance to ateacher in charge of a class)是指中国教育部门对履行《关于班主任工作的要求》和完成教学工作量的班主任发给的津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草案)》,经
国务院批准 1979 年 11 月开始试行。
主要内容:原则上每个班(学生 40 人至 50 人)设班主任 1 人。根据现有学校布点、校舍条件不同,每个班学生人数有多有少,班主任工作量有大有小,班主任津贴应有所区别。复式班的学生人数可按每个年级学生人数合并计算。班主任从任命之月起,按月发给班主任津贴。免去班主任,应从不担任班主任的下月起停发津贴。担任班主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要求的,按津贴标准的半数发给。但因担任其他工作任务以致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要求的,津贴可不减发。班主任因事假、探亲假、学习、患病、负伤、生育及因公出差等,而临时代理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当月工作超过 10 天不满 20 天的,按班主任津贴标准半数发给,超过 20 天的按全月津贴标准发给。行政人员、教研组长兼任班主任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应发给班主任相应津贴。班主任津贴所需经费,教育部门举办的普通中学和小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在
教育事业费中“中学经费”和“小学经费”项的“补助工资”目内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