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事业费亦称“教育经常费”。国家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事业的经常性费用。西方国家指由政府支出的公共教育费。中国各级各类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中央和地方所属各类学校经费、出国留学生和由教育部门对等交换的留学生经费、民办教师补助费、业余教育经费及其他教育经费等。不包括教育基本建设资金、定额以上的零星建筑费,以及企业部队、群众团体或个人承担的各项教育经费。
概念
教育事业费的支出效果,可以分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进行考察。①宏观效果,是在全国范围内比较教育费支出与取得的成果,一定时期内平均单位经费
投入产出的合格人才量,或一定时期内平均单位产出人才量所需费用量。把不同时期单位经费投入与产出合格人才量相比较,就是对宏观效果的评价。②微观效果,指对各个具体教育单位的教育经费支出与产出合格人才量的比较。各教育单位一定时期内平均单位费用支出的合格人才产出量是反映微观环节的教育经费支出效果的基本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
国家预算中用于教育的支出取得巨大效果。1980~1990年以来尤为突出,全国有71%的县普及了小学教育,多数城市普及了中学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迅速扩大,高等教育初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体系,成人教育的技术培训得到了巨大发展。
管理规定
为了实现教育事业费管理的合理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依法理财,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年度经费预算的编报
每年11月份各学校(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报下一年度切实可行的经费预算。由教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预算的可行性,并提出意见。审核后的经费预算经综合平衡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二、年度内专项经费的追加
各学校(单位)年度内需要临时追加专项经费的报告,除了特殊急需的项目由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单独直接报政府或财政部门特批外,其他一般性报告所列项目一律不追加教育专项经费。
三、各类学校综合定额标准的制定
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参照上一年度经费执行情况和当年开支标准变动情况,分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制定下一年度每生每年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公务、一般的教学设备维修、校舍小修、教学、实验用的低值易耗品、文艺、卫生、体育活动,第二课堂活动、团队活动、军训等支出)标准。
一般教育事业单位经费核定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工资按该校的年
平均工资水平与编制人数确定(空编扣除房补),日常公用经费按市教育局下达的当年计划在校学生数计算确定,其他人员经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专项经费原则上切块给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预算年度内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空编调入人员经费(除房补和政策性增资)均在
财政核定的教育事业费中包干解决。
空编工资原则上用于年度内调入人员工资、教师超课时补贴(送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制内借聘人员工资方面的支出。
财政部门安排给高等院校的教育事业费及全年拨款情况,抄送给市教育局备查。
五、专项经费的核拨、使用与检查验收
财政部门根据学校(单位)用款需要,按进度及时把专项经费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凡经核定的项目,学校(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确需更改资金用途的,必须专题报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方可更改。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
专项资金追踪反馈制度。非政府采购项目用款学校(单位)必须按预算下达的项目填写《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表》(一式三份)。3万元以上的项目需附合同或工程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综合审定核准拨付经费。政府采购项目按有关规定集中采购,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检查。专项经费项目完成后,用款学校(单位)须将财务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主管部门并接受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核销经费的依据。
六、加强对教育事业费的管理
各学校(单位)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对能坚持专款专用、勤俭节约、较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学校(单位)给予表扬,并作为考评先进财务工作单位的主要条件之一。对计划不落实,花钱大手大脚、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和财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学校(单位),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