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科学术语
环境信息公开,是指依据和尊重公众知情权,政府和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行为主体向公众通报和公开各自的环境行为以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因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既要公开环境质量信息,也要公开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为公众了解和监督环保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这对于加强政府、企业、公众的沟通和协商,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良性互动关系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二、环境信息公开实施的国际现状
2001年10月30日联合国环境署宣布《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简称《奥胡斯公约》)正式生效,它在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方面赋予公众权利,并为各缔约方和政府机构规定了义务。其中包括环境信息的公开内容和不应公开的内容,具体要求已经涉及具体行业、企业。到2002年10月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召开时,已经有55个国家和欧共体参加了该公约的大会,其中有39个国家和欧共体签署了该公约。
三、我国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②]
首先,我国在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应急管理的信息报告与公开方面仍需加强。其次,在环境应急管理中环保信息公开主体应该由环保政务公开拓展到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尤其高污染风险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十分必要。另外,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环境应急管理中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环境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以法规的形式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在环境应急管理中的应用,进一步推进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型的社会健康发展。
[①] 宋旭娜. 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应急管理的必要工具. 中国环境管理,2009年第3期。
[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2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08年5月1号实行。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09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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