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南,男,汉族,出生于1955年,上海人,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2006年8月担任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13年7月因病退休。2014年7月因涉嫌在友谊(集团)有限公司、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挪用公款、受贿被立案侦察。2014年10月8日,由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3年4月,任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董事长、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曾获得上海市优秀企业家、“中国零售业十大风云人物”、“中国十位最有价值的卓越
商业领袖”、“
蒙代尔世界经理人成就奖”、“中国
创业企业家”、“1985?2005年推动中国商业进程商界精英”、2006年上海优秀领军人才、2007年上海媒体“公众评选优秀创业企业家”、2008年“引领中国商业改革发展功勋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2014年7月28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消息消息,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
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上海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宗南,因涉嫌在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挪用公款、受贿,2014年7月28日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立案侦查。
2014年7月30日,
上海市政协举行十二届十二次常委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王宗南十二届市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2014年10月8日,上王宗南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经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侦查终结,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王宗南在担任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
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价值269万余元,还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亿余元。
2015年8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王宗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
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挪用公款违法所得120万余元、受贿款269万余元及受贿收益833万余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