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7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接到
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通知,公司
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王天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王天普于2015年4月27日向公司提请辞呈,辞去其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等职务,该辞呈即日生效。
经查,王天普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升迁搞
利益输送,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
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
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且在组织责令整改
后拒不整改,继续支持、纵容;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款宴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
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贿赂。其中,贪污、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王天普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
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天普
开除党籍处分;由
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
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
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
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9月26日,据最高检官网消息,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王天普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已向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天普利用担任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额公共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
贪污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2016年11月8日,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总经理王天普受贿、贪污一案。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普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天普利用其担任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承接工程、安排工作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
人民币3347.658376万元。2008年2月,被告人王天普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产79.5934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王天普的刑事责任,对王天普予以数罪并罚。
2017年1月24日,江西南昌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中石化原党组成员、总经理王天普受贿、贪污案,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判处
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320万人民币。王天普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财物返还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