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教育学,是
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研究特殊儿童教育规律的科学,又称特殊教育学。
学科定义
特殊儿童教育学有两种解释。广义的解释是:正常儿童之外的所有儿童的教育学,即超常(天才)、低常(
智力落后)、有品德缺陷(问题儿童)、器官缺陷(盲、聋、肢残)、儿童精神病和病弱等各种儿童的教育学。狭义的解释是:身心有缺陷儿童的教育学,即盲、聋、弱视、重听、智力落后、言语障碍、肢残、病弱等缺陷儿童的教育学。美、日、苏、联邦德国等许多国家从法律或学术上把特殊儿童教育规定为缺陷儿童教育。
广义的特殊儿童教育学又可分为盲童(
视觉障碍)教育学、聋童(
听觉障碍)教育学、 智力落后儿童教育学、 言语矫正学、天才儿童教育学、问题儿童教育学、多种缺陷儿童教育学等。
发展历史
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缺陷儿童采取了不同态度。在古代欧洲曾对缺陷儿童加以杀害或遗弃。现代含义的特殊教育是在欧洲资本主义发展之后才开始出现的。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使人们对缺陷儿童实质的认识摆脱了宗教观点的羁绊,提出了“人皆有用”、“人皆平等”的思想。捷克教育家J.A.夸美纽斯、意大利教育家M.蒙台梭利等都论述过特殊儿童的教育。有的医生、教育工作者开始对精神病儿童,智力落后、 盲、 聋等儿童进行
个别教学,创办学校,著书立说,出现了治疗教育学。法国神父C.-M.A de莱佩于1770 年在巴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所聋童学校,并创造了聋哑手势教学法。1778年德国的S.海尼克在莱比锡创设聋童学校,他是口语法体系的创始者。1784年法国V.阿于伊在巴黎建立了盲童学校,1786 年出版了《盲童教学经验》。盲童学校毕业生L.布拉伊在该校任教时创造了世界盲人使用的由6个凸点组成的盲文。 智力落后儿童学校,早在1816年已在奥地利建立。法国精神病医生┵.塞甘是智力落后儿童教育学的奠基者之一。他于1839年在巴黎建立了智力落后学校,1846年出版了《智力异常儿童的教育、卫生和道德治疗》一书。1864年在美国华盛顿建立了至今是世界上唯一的聋人学院 (Gallaudet College)。肢体残废儿童的学校,首先由德国 N.von库尔茨在慕尼黑建立。问题儿童的感化教育在19世纪中叶即已开始,但直到20世纪,特别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得到发展。天才儿童虽早已为人们注意,并进行过选拔和个别教育,但以学校或特殊班级形式的天才儿童教育在19世纪中叶之后各国才陆续开始。1945年后,很多国际会议通过了有利于特殊儿童教育学发展的决议和宣言,不少国家通过了关于特殊儿童教育的法令,宣布了
义务教育,形成了从幼儿到高等教育的特殊教育体系,建立和发展了专门的特殊教育研究所或研究中心,以及大学中的特殊教育系、群众性的研究组织,开展了特殊儿童教育和心理特点的研究,出版多种期刊和著作,加强了国际间的交流。
中国古代有过关于盲、聋教育的记载,《礼记》中曾阐述过“废疾者皆有所养”的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仅有极少的盲、聋学校。第一所盲童学校1874年开办于北京,第一所聋哑学校创办于山东登州(后迁烟台)。曾有过 “特种教育”和“特别教育”的名称,有人研究过盲、聋、天才、低能、顽劣等儿童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在“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把盲、聋哑等特种学校纳入国家教育体系。学校数量和人数有很大发展。1953年在教育部成立了盲聋哑教育处,除行政工作外还进行过一些科学研究,办过师资训练班,出版过“聋哑教育通讯”和关于缺陷儿童教育的译著。1955年起为失足青少年创办了新型的工读学校。1958年开始试办过
智力落后儿童班。1980年,教育部设立了特殊教育处。在
北京师范大学成立了特殊教育研究组。1982年11月中国教育学会特殊教育研究会成立。
特殊儿童教育学与
普通教育学、普通心理学、病理心理学、医学、语言学等
学科有密切联系。它研究的主要内容是:①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特点与教育的规律。②特殊教育的实质、目的与任务。③缺陷补偿(或发展天才)的原则和方法。④研究为每一种儿童专门组织的教育、
教学内容、 方法、 手段、组织形式和体系,教育与家庭、社会的关系。⑤研究充分发挥特殊儿童的才能,使之成为社会上的平等成员,为社会进步贡献自己力量的途径。教育学研究中的观察法和实验法,对特殊儿童教育学有更大的意义。在研究缺陷儿童教育时,经常是
教师、心理学家和医生共同协作。对问题儿童的研究以教育部门为主,还需有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对于
超常儿童还使用追踪研究的方法。
在中国,
特殊教育作为整个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总的目的任务与普通教育是一致的,要使特殊儿童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但各类儿童的教育又有各自的特点。一方面要从不同儿童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任务要求有所不同;另一方面要有各自的特殊任务(例如,缺陷儿童教育有补偿视觉、听觉、运动等障碍和职业劳动教育的任务;问题儿童教育有挽救失足青少年、改造其不良习惯和行为的任务;超常儿童教育有加速其发展的任务等)。中国特殊教育的组织形式对各类儿童也有所不同,缺陷儿童有专门的学校(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等)或在普通学校设特殊班。为问题儿童设有工读学校(在公安系统为犯罪的少年设有劳动教养的场所)。对超常儿童一般采用个别辅导、重点培养、跳级学习等办法进行教育,也办有少数实验性的超常儿童班级。普通教育中的
教学原则在特殊儿童教育中同样是适用的,但要结合各自的特点施行,并且还有一些特殊的原则和手段。例如,对聋童教育还要贯彻
教学过程和形成语言相统一、充分利用多种感觉器官等原则,使用手势语、手指语等教学手段配合口语教学。工读学校采取 “挽救孩子,培育人才” 的方针,以正面教育为主,既抓思想教育,又抓文化知识的
学习,还要安排一定的生产劳动,并规定学生全部住校,以便于管理。
发展趋势
当前国际上缺陷儿童教育的研究趋势是:从研究人员上看,除教育工作者外,有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工作者、医生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共同协作。从研究内容上看,一般的文化科学知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研究已较深入,重视了对缺陷儿童的早期诊断治疗和教育、一些缺陷儿童与健康儿童混合编班的教育、重症与多种缺陷儿童的教育、教育与康复的密切结合等问题的研究。
分类
一、残疾儿童(Disabled Children)
(一)感官残疾儿童(Sensory disabled Children)
(二)
肢体残疾儿童(Orthopedically impaired children)
(三)语言残疾儿童(Speech impaired children)
(四)病弱与
多重障碍儿童(Chronic medical disorders and multi-handicapped children)
(五)智力障碍儿童(Mentally Retarded Children)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中,将残疾人分为七类: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多重残疾
其中每类残疾按其程度分为1-4级
美国残疾人教育法(IDEA 2004)的分类
学习障碍
言语或语言障碍
智力障碍
情绪障碍
多重障碍
听觉障碍
其它健康障碍
自闭症
聋-盲
外伤性脑损伤。
发展迟缓
1978年在英国沃纳克报告(Warnork Report)中首次提出“
特殊教育需要儿童”(child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简称SEN)。1981年英国的教育法案废止了关于障碍儿童的11种分类,将那些有
学习困难的学生统称为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认为:如果一个儿童具有学习困难,而该困难需给予特殊教育条件才能克服的,则该儿童就具有特殊教育需要。而“学习困难”是指具备下列三项之一的学生:
(1)相比同龄的大多数儿童来说有明显更大的困难;
(2)具有某种障碍,妨碍或干扰其像地方学区学校中其他同龄儿童一样使用教育资源;
(3)5岁以下符合条件(1),或者5岁以上符合条件(2),或者那些如果不提供特殊教育服务就会如此的学生。
二、问题儿童 (Problem Children)
(一)学习障碍儿童(Learning Handicapped Children)
(二)社会行为障碍儿童(Social Behaviorally Disordered Children)
(三)情绪障碍儿童(Emotionally Disordered Children)
(四)自闭症(Autism)
(五)孤儿和寄养儿童
三、超常儿童 (Gifted and talented Children)
也称资质优异儿童或天才儿童,他们的主要特点是有高于常人的智商,有较高的领悟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或某一方面的特殊才能。
标签优劣
优:标签旨在诊断所需的特定处置为何;标签可增进非障碍者采取保护性的行为反应,以保护障碍同伴;标签便于研究人员沟通研究中的发现;特殊教育所需经费有赖特殊学生的分类;标签便于特定的团体推动特殊计划或制定法律及政策;标签可彰显特殊儿童的需要,使大众易于看到这些人的需要。
劣:标签常令人注意到儿童的缺陷;标签使他人产生负面的态度反应;标签造成他人对特殊儿童行为表现的偏见;标签使人产生不当的自我概念;标签结果使同仁拒绝他们;一旦接受标签,学生心理将受到永久的创伤;标签使他们成为少数的族群,受到另眼看待;错误诊断时有发生,标签有其潜在的危险性。
建议
诊断要审慎和有根据;尽可能选用比较中性的名称;限制它的消极影响;认识分类和标签的有限作用,满足学生的特殊需要比分类和标签更为重要;防止标签的“自证预言”作用和教师因分类标签而产生偏见或作为放弃教育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