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需要儿童(child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是指因个体差异而有各种不同的特殊教育要求的
儿童。
这些要求涉及心理发展、身体发展、学习、生活等各方面长期或一定时间高于或低于正常儿童的要求,不仅包括对其某一发展中缺陷提出的要求,也包括对学习有影响的能力、社会因素等提出的要求。1978年在英国瓦诺克(Warnock)报告中首次提出此术语。报告认为:以往给残疾儿童分类实际给每个儿童贴上了有害的“标记”;分类对医学有意义而对教育无意义;有的儿童有两种以上的缺陷,难于分到某一单独缺陷的种类;强调儿童都是平等的,不应把儿童分为残疾、无残疾两类。满足特殊教育需要可以通过:(1)改进教学方法,配备特别的设备及使用特殊的方法。(2)特别的或做了适当的改变的适应某个儿童的教学课程。(3)创造适合儿童发展的教学环境和情感气氛。1981年在英国教育法中正式使用,取代了过去英国传统的残疾儿童分类的全部名称,并定义为:“如果一个儿童有
学习困难而需要特殊教育设施,那么久说这个儿童有特殊教育需要。”现已在国际特殊教育领域广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