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exceptional child),是指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
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这些差异可表现为智力、
感官、情绪、肢体、行为或言语等方面,既包括发展上低于正常的儿童,也包括高于正常发展的儿童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儿童。
在《美国特殊教育百科全书》中分为天才、
智力落后、身体和感官有缺陷(
视觉障碍、
听觉障碍)、
肢体残疾及其他健康损害、
言语障碍、行为异常、
学习障碍、自闭症(
孤独症)、
阿斯伯格综合症,感官统合失调等类型。(2)狭义的理解,专指残疾儿童,即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又称“
缺陷儿童”、“障碍儿童”。包括
智力残疾、
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言语障碍、情绪和
行为障碍、多重残疾、自闭症(孤独症)、阿斯伯格综合症等类型。各个国家规定的具体种类数量和名称不尽相同,例如美国的法令规定残疾儿童有11类,日本的法令规定有8类。可以在发现残疾后即进行教育和训练,使其达到最佳的康复水平、减少残疾的不良后果,从而得到全面发展,能够适应社会,成为社会平等的成员。
我们在观察一群儿童时不难发现,即使年龄相同,个体之间的差异仍然是十分明显的。有的健壮,有的瘦弱;有的动作灵巧,有的笨拙;有的聪明伶俐,有的反应迟钝;有些善于交际,而有些很不合群。那么,什么样的特征或表现属于常态的,什么样的特征或表现属于非常态的?哪些儿童属于普通儿童,哪些儿童是特殊儿童?要回答这些问题就涉及到特殊儿童的界定问题。
美国特殊教育专家柯克和加拉赫(S.A.Kirk&J.J.Gallagher)认为,特殊儿童通常既包括残疾儿童又包括天才儿童,是指在以下几方面偏离常态的儿童:①智力特征;②感觉能力;③神经运动或身体特征;④社会行为;⑤交际能力;⑥多种缺陷(汤盛钦、银春铭等,1989)。这个定义强调了特殊儿童在生理、心理和行为方面具有偏离常态的特征。
台湾特殊教育专家郭为藩等人(1975)指出,特殊儿童与青少年乃是在教育情境中较为特殊(个别差异特别显著),可能有特别的
学习困难(尤其在普通班级中),需要特殊教育方案的学生。他们主张应该从教育的角度来界定特殊儿童,并认为生理缺陷不能构成特殊儿童的充分条件。
中国大陆特殊教育专家朴永馨(1995)提出,特殊儿童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即把正常发展的普通儿童之外的各类儿童都包括在内;另一种是狭义的,专指生理或心理发展上有缺陷的残疾儿童。
个案研究作为一科1独特而有效的方法,在各个领域受到广泛关注,尤其是在教育学、心理学等领域,已成为研究的热点。特殊教育对象种类繁多,个体差异大,这不仪体现为不同类型的特殊儿童之间,就是I刮一类型的特殊儿童,其异质性也很大。因此,个案研究在特殊教育领域有其特殊的意义。近年来,国内特殊教育对象的范围小断扩’大,已经从弱智、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儿童扩展到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这些特殊儿童具有更多、更明显的特殊性,研究这类儿童的心理发展和教育方法,个案研究更加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