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庭,是指专为
审判特别重大案件设立的审判机构。带有临时性质,特定审判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如,1956年6-8月组成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院,在沈阳和太原两地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时期犯有严重罪行的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
1980年9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负责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法庭审判案件,依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特别法庭(tribunal)是特别设立的裁判所,可能是某法院的子属级单元,也可能是独立机构如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