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德华·科克爵士(sir Edward Coke)(1552-1634.9.3),英国16、17世纪著名普通法学家。他主要讨论的法律问题并不是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这与
霍布斯、菲尔默、
洛克、
哈林顿等人不同,而只是英国
法律问题。同时也只讨论英国法律问题中的一部分,即
普通法(主要适用于国王法庭)。
诺福克一土地绅士之子。在
剑桥大学,Clifford's Inn 和内寺法学院学习。1578年成为
律师。其后28年间一面是成功的律师,一面担任其他公职:先后是
考文垂、诺里奇、和
伦敦的
地方法官议员,1593年是下院的议长。1592到1594年是solicitor general,1594到1603担任
伊丽莎白女王的attorney general,1603到1606(
詹姆斯一世统治时期)依然担任这一职务。1606詹姆斯命其为民事法院(Court of Common pleas,
许洁明权利请愿书枢密院。1621年、1624年、1626年(他并不在获选选区居住)、1628年他均当选下院议员。1621年因为反对国王特权曾有一段暂时的入狱(
伦敦塔)经历。1628年是使
查理一世接受权利请愿书的人们的思想领袖。
他关于普通法案例的报告有十三卷(但是几乎囊括对历史学家最有价值的第12、13卷是在他死后多年才出版的),称为Coke's Reports, 他做了很多评论;他称之为Institutes(仿
君士坦丁科克用了6个月修订这些案例以及他做的评论,但只做了很少的几处小的改动。1634年7月,在他临终前数月,国王下令Windebank没收了他所有的papers。1641年,他的一个儿子向下院发起动议,希望把他的papers发还给他的继承人罗伯特·科克爵士(Sir Robert Coke)。国王同意了,把还能找到的他的papers还给他家。15年后,其中一部分被收集起来,从法文法律译为英文,出版了两卷。第12卷于1656年出版,第13卷于1659年出版。故这些不能完全视为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真正做到了在其位谋其职,干一行爱一行。做为attorney general,完全忠于国王;做为普通法法官,完全忠于普通法;做为议员,坚决支持议会的独立。在内寺十分受欢迎,在其职业生涯很早的时候就被认为是一个杰出的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