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简称澳门特区检察院、
澳门检察院)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
检察机关,检察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
历史沿革
澳门在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很长时期以来,只有法院一家独具有司法机关的地位。而行使检察权的部门“检察官公署”,却从属于法院,和法院合署办公。回归后的澳门,从一个被葡萄牙所管治的地区,转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检察院就是顺应这一历史变革,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成立。
组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组织纲要法》,澳门设有两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分别是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院。
基本法第九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基本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院更为明确的法律地位,检察院作为独立司法机关的鲜明形象因此而树立,亦改变了检察院在回归前仍被视为葡萄牙检察官公署的下属机关,以及绝大部份检察官隶属葡萄牙编制的状况。
同时,基本法也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根据首任行政长官何厚铧的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了具有多年司法工作经验的何超明博士出任澳门特别行政区首任检察长。经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共委任了十二名助理检察长及二十七名检察官。
随着特区检察院的顺利组建,检察长及所有检察官的庄严就职,澳门司法体制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性质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是唯一具有检察职能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限,不受任何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是一个与法院对等而又和谐地共同履行司法职责的独立机关。
相对于其它的权力机关,检察院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干涉。在履行职能时,检察院司法官只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指示,而无须听从任何当局或任何人的命令。
职责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在惩治犯罪,维护法制,建立公正、民主、法治的社会等方面都担当重要的职责。主要有四项权限:
一、在法庭上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亦即是说,当特区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或是本地区公库及市政机构涉及司法诉讼时,检察院就成为其在法庭上的代表。
二、领导刑事侦查,确保刑事诉讼。
这也是检察院运作中占比重最大的一部份工作。
领导刑事侦查主要是指检察院可领导刑事警察部门开展刑事侦查工作,以及监察侦查行为是否依法进行。
确保刑事诉讼是指检察院必须推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主要工作包括在侦查完毕后决定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在已提交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中出庭支持公诉,监督审判程序的合法性,监督刑事判决的执行。
三、监督法律实施。
它不仅体现于检察院可审查警察部门的刑事侦查以及法院的审判职能是否依法履行,也体现于检察院得以事先或事后审查的方式,对公共行政部门执法程序进行法律上的监督,以确保在有关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的各项规定。当行政长官或立法会提出请求时,检察院亦有权行使法律咨询职能。
四、维护合法权益
也是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之一。检察院对合法权益的维护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在法定情况下维护所有合法的集体利益或大众利益;担任劳工及其家属的法定代理人;参与破产或无偿还能力的司法程序和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程序;在法律上代表无行为能力的人、不确定人及失踪人。
机构设置
领导信息
检察长:叶迅生
人员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人员主要包括三部份:检察院司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专业行政人员。
检察院司法官
共有四十人,包括检察长一人、助理检察长十二人和检察官二十七人,他们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的调查与起诉,在各级法院代表检察院出庭,依法参与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而检察院的其中一位助理检察长现以派任方式,出任本澳司法警察局局长。
司法辅助人员
包括书记长、助理书记长、主任书记员、司法文员四个级别,主要工作是协助司法官处理案件。
专业行政人员
包括主管人员、专业人员和助理人员,主要负责协助检察长开展工作,提供专业意见,进行人事和财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对检察院司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专业行政人员,主要分别通过《司法官通则》、《司法辅助人员通则》、《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予以规范,从中可以显示出检察院人事管理制度中的管理明确,职责分明,层次清晰。
驻地
地址:罗理基博士大马路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