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志琛,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安徽淮南人。
2010年广州亚运会中国代表团成员之一。曾任
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
2013年3月——2015年8月,担任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上任排管中心后,请出
郎平出任中国女排主教练。
2015年8月4日,据
国家体育总局网站消息,国家体育总局党组研究决定,免去潘志琛的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职务。
2017年11月,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潘志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潘志琛为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前主任、党委副书记,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根据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的
刑事判决书表明,被告人潘志琛2009年12月任
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正司级),2013年3月至案发任
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正司级)。因涉嫌受贿犯罪,经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8月5日被
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10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6日经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10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指控如下: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潘志琛利用担任
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主任、
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
北京泰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中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辽宁体育局等八个单位在申办、参加体育赛事、成为赛事供应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93.03642万元、美元4万元,案发前上交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潘志琛退赃人民币50万元。据此,
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潘志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潘志琛亲属退缴给法院的受贿赃物及扣押在案的人民币35200元、外币(折合人民币63936.35元)、
苹果手机两部予以追缴;对被告人潘志琛家属向检察机关退缴的受贿赃款人民币50万元、向法院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31113.2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