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志琛
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
潘志琛,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安徽淮南人。2010年广州亚运会中国代表团成员之一。曾任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
人物履历
曾是淮南十一中民办体育教师。1978年考上安徽师范大学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专业,毕业后留校任教。
1988年,获得北京体育学院体育理论专业硕士学位。
2004年,获得北京体育大学体育人文社会学专业博士学位。后担任过《中国学校体育》杂志副主编等职务。
2004年,担任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副司长。
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兼任奥运备战办副主任。
2009年,担任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主任。
2013年3月——2015年8月,担任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上任排管中心后,请出郎平出任中国女排主教练。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8月4日,据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消息: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潘志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5年8月4日,据国家体育总局网站消息,国家体育总局党组研究决定,免去潘志琛的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职务。
一审宣判
2017年1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潘志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潘志琛为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前主任、党委副书记,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根据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表明,被告人潘志琛2009年12月任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正司级),2013年3月至案发任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正司级)。因涉嫌受贿犯罪,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8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10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6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10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指控如下: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潘志琛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泰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辽宁体育局等八个单位在申办、参加体育赛事、成为赛事供应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93.03642万元、美元4万元,案发前上交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潘志琛退赃人民币50万元。据此,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潘志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潘志琛亲属退缴给法院的受贿赃物及扣押在案的人民币35200元、外币(折合人民币63936.35元)、苹果手机两部予以追缴;对被告人潘志琛家属向检察机关退缴的受贿赃款人民币50万元、向法院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31113.2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最新修订时间:2021-01-30 20:56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