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主张变法维新的湖南按察使
黄遵宪得到湖南巡抚
陈宝箴等人的支持,同年二月,获准在长沙筹建
湖南保卫局,是为湖南长沙设立警察机构之始。“
戊戌政变”后。撤销保卫局,归属保甲局。光绪二十八年(1902),改为湖南保甲团练总局。光绪三十一年(1905),改保甲团练总局为湖南警务总局。光绪三十四年(1908),改警务总局为省城警务公所。
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后,参加
焦达峰起义的湖南省城警务公所警士俞兆龙于是年11月任省城警务公所总监。1912年2月,省城警务公所改为湖南警察厅,不久又改为省会警察厅(隶属省民政厅,1916年改属全省警务处)。
1931年1月,长沙市公安局改为
湖南省会公安局。同年4月撤销商埠警察署,将其下属3个分驻所归属西区警察署管辖。1936年,将各区警察署按东南西北之顺序改称为第一、二、三、四分局。是年湖南省会公安局设秘书、政训、侦缉3个队,行政、司法、总务、卫生、督察5个科,消防、保安两个队,济良、拘留、警训3个所和5个渡口检查站,下辖东、南、西、北和外东5个分局及23个分驻所,共有警官、警士2647人。
1937年6月,
湖南省会公安局改为湖南省会警察局。1938年11月,长沙发生“文夕大火”,省会警察局长文仲孚因擅离职守,率警逃遁被
蒋介石下令枪决。火后,省会警察局改为省会警察总队,分设总务、警务、情报、宣传、交通、医务6个股;下属各个分局改为中队,分驻所缩编为18个分队。共700余人。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10月复建省会警察局,隶属省保警处(警务处)。此后,不断增加警力。1948年又扩大编制,增设副局长1名,局内设督察处,司法、行政、总务、外事4个科,秘书、统计、iJIl-导、指纹、会计5个室;扩编武装保安警察大队,下设4个中队,将侦缉队改为刑事警察队,增设水上警察队,还设有消防队和卫生大队,下设东、南、西、北、文艺、金盆、岳麓、会春8个警察分局及所属25个警察分驻所,共有警官警士2935人,比上年增加10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