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主张变法维新的湖南按察使黄遵宪得到湖南巡抚陈宝箴等人的支持,二月,获准在长沙筹建
湖南保卫局,是为湖南长沙设立警察机构之始。“戊戌政变”后。撤销保卫局,归属保甲局。光绪二十八年(1902),改为湖南保甲团练总局。光绪三十一年(1905),改保甲团练总局为
湖南警务总局,光绪三十四年(1908),改警务总局为省城警务公所。
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后,参加焦达峰起义的湖南省城警务公所警士俞兆龙于是年11月任省城警务公所总监。1912年2月,省城警务公所改为湖南警察厅,不久又改为省会警察厅(隶属省民政厅,1916年改属全省警务处),
1931年1月,长沙市公安局改为湖南省会公安局。同年4月撤销商埠警察署,将其下属3个分驻所归属西区警察署管辖。1936年,将各区警察署按东南西北之顺序改称为第一、二、三、四分局。是年湖南省会公安局设秘书、政训、侦缉3个队,行政、司法、总务、卫生、督察5个科,消防、保安两个队,济良、拘留、警训3个所和5个渡口检查站,下辖东、南、西、北和外东5个分局及23个分驻所,共有警官、警士264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