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
生产领域术语
清洁生产审核,生产领域术语。生产全过程要求采用无毒、低毒的原材料和无污染、少污染的工艺和设备进行工业生产;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则要求从产品的原材料选用到使用后的处理和处置不构成或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危害。
基本简介
目的
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消灭(或减少)产品上的有害物质,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和能源的消耗,降低生产成本,以减少对人类健康环境的危害。
宗旨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的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思路
判明资源能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部位,分析资源能源消耗高和废弃物产生部位,提出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减少和消除废弃物的方案。
益处
对于企业,可以真正降低成本,降低企业的原材料消耗和能耗,提高物料和能源的使用效率。对于国家,真正包含的国家的节能减排的中心任务,是中国向世界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举措。对于地方政府,是完成国家规定的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法规
暂行
每个地方的暂行办法不同,如东莞市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市奖励30万,广东省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省奖励5万,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对珠三角的港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奖励19万,还有节能减排的项目支持。详细政策可以登录相关的政府网站查询.
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九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十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军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七条 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第九条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第二十三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十三条 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程序
准备
重点是取得企业高层领导的支持和参与,组建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制定审核工作计划和宣传清洁生产思想。
一领导支持
1、宣讲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无形资产、技术进步
2、阐明投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必要的时间投入;监测设备和监测费用的必要投入;编制审核报告的费用,以及可能的聘用外部专家的费用。
二组建审核小组
1、成立清洁生产审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技术、工艺、环保、管理、财务、生产等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确定企业当前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组建并检查审核工作小组的工作情况;对清洁生产实际工作做出必要的决策;对所需费用作出裁决。
2、成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管理部门、技术部门、生产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管理、技术、环保、工艺、财务、采购及生产车间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审核重点,制定审核计划,根据计划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作。
三制定工作计划
审核小组成立后,要及时编制审核工作计划表,包括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完成时间、责任部门及负责人、考核部门及人员、产出等等。
四开展宣传教育
1、目的:使企业全体员工了解清洁生产的概念和实施清洁生产的意义和作用,澄清模糊认识,克服可能存在的各种思想障碍,自觉参与清洁生产工作。
2、宣传教育分三个层面,即厂级、部门级、班组级宣传培训。在开展清洁生产初始以厂级培训为主,一般通过上大课开培训班等形式进行。部门级培训一般在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后,部门根据企业总体推进计划,制定宣传计划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班组级宣传培训主要集中在生产班组进行。
3、宣传的方式:利用企业的各种例会、广播、板报、电视录像、下达文件、组织学习、举办培训班、印发简报、开展群众性征文、提合理化建议活动等形式,进行清洁生产概念和实施清洁生产的意义和作用的宣传教育活动,澄清模糊认识。
4、宣传内容:清洁生产及清洁生产审核的概念;实施清洁生产的意义和作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内容与要求;本企业鼓励清洁生产审核的各种措施;本企业各部门已取得的审核效果及具体做法。
5、操作要点:宣传要制定宣传计划;以例会、班组会形式进行宣传的,要有会议记录;对清洁生产的相关知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展情况要以简报的形式发至有关领导、科室、车间等等。
预审
预评估,是从生产全过程出发,对企业现状进行调研和考察,摸清污染现状和产污重点并通过定性比较或定量分析,确定审核重点。工作重点是评价企业的产污排污状况,确定审核重点,并针对审核重点设置清洁生产目标。
一组织现状调研(企业概况、环保状况、生产状况、管理状况等)。该步骤由生产、环保、管理等部门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状调研。
二进行现场考察(生产过程、污染、能耗重点环节、部位)该步骤由生产、环保、管理等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考察,发现生产中的问题。
三评价产污排污状况(产污和排污现状分析、类比评价)。该步骤由环保、技术等部门对本企业的产污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并作出评价。
四确定审核重点(应用现状调查结论,分析确定审核重点)。该步骤由审核领导小组根据所获取的信息,列出企业的主要问题,从中选出若干问题或环节作为备选审核重点。
1、备选重点的部门:如生产车间、工段、操作单元、设备、生产线、污染物产生的流程等。
2、备选重点的条件:污染严重的环节或部位;消耗大的环节或部位;环境及公众压力大的环节或问题;严重影响或威胁正常生产构成生产“瓶颈”的部位;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中起重点作用的环节等。一般以消耗大或污染较重的环节或部位作为清洁生产审核备选重点,一般为3-5个。
3、确定审核重点的方法:根据各备选重点的废弃物排放量、毒性和消耗等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论证后,可采用审核小组成员投票的方法,选定审核重点。通常是污染最严重、消耗最大的部位定为第一轮审核重点,同时要综合考虑资金、技术、企业经营目标、年度计划等综合因素。
五设置清洁生产目标(针对审核重点,设置清洁生产目标)
审核重点确定后,由审核领导小组制定明确的清洁生产目标:即审核重点实行清洁生产后要达到的要求。
1、设置目标的类型
目标:指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需达到的目标,包括环保目标和能耗、水耗、物耗、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目标。
中长期目标:指持续清洁生产,不断进行完善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后所达到的水平和能力。中长期目标的时间一般为2-3年。
2、设置目标的原则:先进性;可操作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经济效益明显。
3、应考虑的因素:环境管理要求和产业政策要求;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设备能力;国内外类似规模的厂家水平;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企业资金状况。
六提出和实施无低费方案(贯彻边审核边实施的原则)
无低费方案是指不需或较少投资即可使问题得以解决的方案。该步骤可由管理、生产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通过座谈、咨询、现场察看、发放清洁生产建议表等方式,广泛发动职工针对各自的工作岗位提出无低费方案,具体可围绕以下方面进行:
1、原辅材料和能源方面。常见的无低费方案有:不宜订购过多原料,特别是一些会损坏、易失效或难以储存的原料;对原料的进料、仓储、出料进行计量管理,堵塞各种漏洞和损失;对进厂的原料进行检验,对供货进行质量控制。
2、技术工艺方面。常见的无低费方案有:增添必要的仪器、仪表和自动检测指示装置,提高生产工艺的自动化水平;对生产工艺进行局部调整;调整辅助剂、添加剂的投入等。
3、设备方面。常见的无低费方案有:改进并加强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减少跑冒滴漏;及时修补、完善输热和输气管道的隔热保温。
4、过程控制方面。常见的无低费方案有:选择在最佳配料比下进行生产;增加和校准检测计量仪表;改善过程控制及在线监控;调整优化反应的参数,如温度、压力等。
5、产品方面。常见的无低费方案有:改进包装及其标志或说明;加强库存管理;包装材料便于回收利用或处理、处置。
6、产生废弃物方面。常见的无低费方案有:对液体废弃物采取沉淀、过滤后进行收集的措施;对固体废弃物采取清洗、挑选后回收的措施;对蒸汽采取冷凝回收的措施。
7、管理状况。常见的无低费方案有:清洁作业,避免杂乱无章;减少物料流失并及时收集;严格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8、员工素质方面。常见的无低费方案有:加强员工技术与环境意识的培训;采用各种形式的精神与物质激励措施。
审核
建立审核重点物料平衡,进行废物产生原因分析。本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实测输入输出物流,建立物料平衡,分析废物产生原因。
一准备审核重点资料(收集资料,编制工艺、设备流程图)。该步骤由生产、环保、管理等部门收集已确定审核重点的相关资料,力求资料齐全。
二实测输入输出物料(实测、汇总数据)。该步骤由生产部门按照审核工作小组提出的要求,实测输入输出物料,依标准采集数据,环保计量部门配合。
实测时间和周期:对周期性(间歇)生产的企业,按正常一个生产周期(即一次配料由投入到产品产出为一个生产周期)进行逐个工序的实测,而且至少实测三个周期。对于连续性生产的企业,应连续(跟班)监测72小时。
三建立物料平衡(测算与编制物料平衡图)。该步骤由生产部门按照实测的数据编制物料平衡图(物料平衡图、水平衡图)。
四分析废物产生原因(针对审核重点分析废物产生原因)。审核工作小组组织环保、生产、技术、工艺等部门分析废弃物产生原因,提出解决办法。
一般从以下方面分析废物产生原因
1、原辅材料和能源(纯度、储运、投入量、超定额、有毒有害、清洁能源等)
2、技术工艺(转化率、设备布置、转化步骤、稳定性、需使用对环境有害的物料等)
3、设备(破、漏、自动化水平、设备间配置、维护保养、设备功能与工艺匹配等)
4、过程控制(计量检测分析仪表、工艺参数、控制水平)
5、产品(储运破漏、转化率、包装)
6、废弃物(废弃物循环与再利用、物化性状与处理、单位产品废物产生量与国内外先进水平)
7、管理(管理制度与执行、与满足清洁生产需要)
8、员工(素质与生产需求、缺乏激励机制)
五提出和实施无低费方案(针对审核重点)。由审核工作小组提出方案,生产部门具体实施。
筛选
针对废物产生原因,提出方案并筛选。本阶段的工作目的是通过方案的产生、筛选、研制,为下一阶段的可行性分析提供足够的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
一产生方案(广泛发动群众征集,全员参与,保质保量)。由审核工作小组组织全员征集,工程技术人员参与,专家组参与、指导。
1、征集方式:召开车间工人、管理人员和厂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广开言路、集思广益;设立合理化建议箱,收集单位和个人意见。
2、方案基本类型:加强管理;原辅材料改变与能源替代;改进工艺技术;优化生产过程控制;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循环使用;员工激励及素质提高;设备维护与更新;产品更新与改进。
二分类汇总方案(对所有方案按八个方面列表筒述与预估)。由审核工作小组按可行的方案、暂不可行的方案、不可行的方案进行分类汇总。
三筛选方案(初步筛选或权重总和计分排序筛选与汇总)。由审核工作小组组织环保、技术、工艺、生产等部门对方案进行筛选,筛选出3-5个中高费方案。
四研制方案(进行工程化分析,提供二个以上方案供可研)。由生产、技术、工艺等部门对方案进行研制,供下一阶段作可行性分析。
五继续实施无/低费方案(实施经筛定的可行无/低费方案)
六核定并汇总无/低费方案实施效果(阶段性成果汇总分析)
对已实施的无/低费方案(包括预评估、评估阶段已实施的)进行汇总。汇总的内容包括方案序号、名称、实施时间、投资、运行费、实施要求、实施后可能对生产状况的影响,经济效益和环境效果。
七编写清洁生产中期审核报告(阶段性工作成果总结分析)
分析原因
对所筛的中高费方案进行可研分析与推荐。本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在结合市场调查和收集一定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方案的技术、环境、经济的可行性分析和比较,从中选择和推荐最佳的可行方案。
一进行市场调查(涉及产品结构调整、新的产品、原料产生时进行)。组织人员了解市场需求、预测市场动态,向专家咨询,工艺技术人员进行测算,确定方案。
二进行技术评估(工艺路线、技术设备、技术成熟度等)。由技术部门提供查新检索资料,对方案的先进性、实用性、可操作性进行技术评估。
三进行环境评估(资源消耗、环境影响及废物综合利用等)由环保、节能等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对方案的废弃物数量、回收利用、可降解性、毒性、有无二次污染等情况进行环境评估。
四进行经济评估(现金流量分析和财务动态获利性分析)。由财务部门提供损益表、负债表,对方案的投资偿还期、净现值、净现值率、内部收益率进行经济评估。
五推荐可实施方案(确定最佳可行的推荐方案)。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按照技术先进实用、经济合理有利、保护环境的要求,对方案进行评审,确定清洁生产方案。
最佳的可行方案是指该项投资方案在技术上先进适用、在经济上合理有利、又能保护环境的最优方案。
实施
实施方案,并分析、验证方案的实施效果。本阶段工作重点是:总结前几个审核阶段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的成果,统筹规划推荐方案的实施。
一组织方案实施(统筹规划、筹措资金、实施方案)
二汇总已实施的无/低费方案的成果(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三验证已实施的中/高费方案的成果(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综合评价)
四分析总结已实施方案对组织的影响(实施成效对比宣传)
持续
制定计划、措施持续推行和编写报告。本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建立推行和管理清洁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建立促进实施清洁生产的管理制度、制定持续清洁生产计划以及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一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组织(任务、归属与专人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管理、激励与资金)
三制定持续清洁生产计划(工作、实施、研发与培训)
四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全面工作成果总结分析)
清洁生产审核先是对组织现在的和计划进行的产品生产和服务实行预防污染的分析和评估。在实行预防污染分析和评估的过程中,制定并实施减少能源、资源和原材料使用,消除或减少产品和生产过程中有毒物质的使用,减少各种废弃物排放的数量及其毒性的方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0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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