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清华大学就组织力量对学校不同时期及国内外高校章程进行了研究,为新的章程建设打下了基础。2013年12月,清华大学新一轮章程制定工作正式启动。
背景
清华大学校史上自1911年《
清华学堂章程》起,相继有《北京清华学校近章》、《北京清华学校大学部暂行章程》、《清华大学暂行规程》等,至1988年《
清华大学管理体制条例》(1999年第二次修订),先后制定过13份章程或者章程性文件。进入新时期,特别是1998年高教法颁布后,学校便着眼于新章程建设,在有关专家学者中征求意见,并发动部分学生草拟了很多份章程文本。
制定过程
前期准备
2010年,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部署,清华大学组织力量就学校不同时期及国内外高校章程进行了研究,为新的章程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11年,教育部印发了《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高校章程建设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与此同时,清华大学自身发展也已进入新的百年,办学目标及内部治理更为明晰。
2012年,学校提出深化综合改革,将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作为关键。同年,学校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将世界一流、中国特色、清华风格有机统一到办学实践中,并强调要落实到制度中去。
集中突破
2013年12月17日,清华大学章程建设启动会在工字厅召开。从历史传承到现实需求,校党委书记陈旭阐明了新形势下学校章程制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大家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好这项工作。会上讨论了章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为加强统筹协调,学校成立了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陈旭和校长陈吉宁担任,成员包括相关专家及代表、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同时成立研究组,主要由法律、管理、教育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从专业角度对章程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把关;成立起草组,由政策研究室牵头、吸收有关干部和学者参加,负责章程的具体起草工作。
2013年12月27日,章程起草组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章程框架,确定分工起草五个框架性章程文本。
2014年1月10日,起草组就不同方案框架和内容进行讨论修改。1月16日,起草组邀请法学院3位专家教授对修改后的各方案框架再次讨论。接下来,起草组坚持每周1次工作例会,每次皆由陈旭召集并主持,并不定期邀请有关专家一起专题研讨。
2014年1月19日,起草组到教育部法制办就章程制定进行专题交流。像这样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的汇报与沟通,先后共有7次。
2014年1月23日,校领导班子寒假务虚会专门听取了章程建设工作汇报,并结合谋划学校综合改革就章程涉及关键问题进行了研究。此后,自4月初开始,学校领导班子在不到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又先后三次分别从框架、内容、文字表述等方面就章程草案进行了专题讨论。
2014年3月24日,章程建设领导小组进一步布置起草工作,确定各方案文本合并为一个综合版本,并要求融入学校综合改革相关精神。
2014年3月31日,起草组邀请法学专家参与讨论合一后的综合版本。之后又先后召开3次研究组会议,各领域专家就相关问题反复论证,从专业角度进行把关和指导。多位专家还在繁忙的教学科研工作中,亲自动手对章程文本进行反复推敲、详细修改。
2014年5月12日~16日,学校先后在不同范围召开9场章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由学校领导分别主持,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教代会代表、院系党政负责人、机关后勤负责人以及老领导老教师、民主党派基层组织、骨干教师、学生和职工代表分别参加座谈,就章程草案共提出200余条意见和建议。
最终完成
2014年5月22日,经进一步修改的章程草案提交学校教职工第七届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讨论。校党委书记、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旭就章程建设情况及主要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会后共收集到85条意见和建议,起草组及时据此对章程草案再次进行了22处修改。
2014年6月5日,学校2013~2014学年度第21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提请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的章程草案。同日,学校第十三届党委第七次全委会讨论审定了章程草案,形成核准稿。随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
陈吉宁签发了章程核准稿,上报教育部申请核准。
2014年7月15日,《清华大学章程》经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示。
2014年9月3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签发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正式核准《清华大学章程》。
核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5号
清华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3届党委会第7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清华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
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
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9月3日
修订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清华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23〕35号
清华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清华大学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教 育 部
2023年12月19日
修订版章程全文
序 言
清华大学的前身
清华学堂始建于1911年。1912年更名为清华学校。1928年更名为
国立清华大学。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南迁长沙,与
北京大学、
南开大学组建
国立长沙临时大学,1938年迁至昆明改名为
国立西南联合大学。1946年迁回清华园。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清华大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后成为多科性工业大学。1978年以来逐步恢复和发展为综合性的
研究型大学。
建校以来,本校始终与国家民族共命运,走在社会进步前列,全力培植人才、发展学术、服务社会,形成了优秀文化传统和光荣革命传统,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史册上写下了隽永篇章。
本校秉持“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校训、“行胜于言”校风、“严谨、勤奋、求实、创新”学风,弘扬“爱国奉献、追求卓越”传统和“人文日新”精神,学术上倡导“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清华大学,简称清华;英文名称为Tsinghua University,简称 Tsinghua,英文缩写为 THU。学校系由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法定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第三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清华风格的发展道路,以学生为本、学者为先、学术为基、学风为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致力于成为全球卓越的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机构,服务国家和人民,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第五条 学校坚持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实行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培养模式,致力于培养学生具备健全人格、宽厚基础、创新思维、全球视野和社会责任感,实现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
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
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校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办学行为,创新教育思想、理论和实践,以实现发展目标。
学校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和机制,对
自主办学行为实施监督。有关事项按规定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学校发展需要,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建立学科自我发展、动态调整、交叉融合机制,保持合理的学科结构、专业规模和学科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招生的层次、结构、方案和模式,建立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招收素质全面、品学兼优、特质突出的优秀学生,建立完善监督和协调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加强学生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服务,引导学生“立大志、入主流、上大舞台、干大事业”。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培养环节,依法自主调整学生的具体修业年限,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学校自主决定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及名称,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依法授予学位,自主确定学位证书印制规格等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国家战略需要和世界学术前沿,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发挥文化育人作用,为人类文明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同境外教育、研究、商业、政府等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举办学术会议,设立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培养高水平境外学生,提升办学质量和全球声誉。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坚持人才强校战略,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完善收入分配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学校统筹、集约高效的资源配置模式,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根据社会承受力和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等收取标准、方式及用途,依法自主处置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 学校建立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与资产监管体系。
第三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学校规定的权利以及与学校约定的权利。
学校的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不得在校外兼职;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师生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
学校建立师生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处理机构及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系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有权依照培养方案接受教育,依规依约申请获得发展机会、资助、奖励和荣誉,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学生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和约定,尊敬师长,和睦同学,进德修学,自强不息,努力成为社会的栋梁。
第十八条 教师系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研究、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
教师依法享有学术自由,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自主开展学术研究,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教师应模范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和约定,完成教学等本职岗位任务,关心指导学生,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崇德尚业,追求卓越,努力成为社会的表率。
第十九条 学校面向国内外选聘师德师风高尚、育人情怀深厚、学术能力精湛的教师。
学校设置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并重的教研岗位,分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三个职务等级,实行准聘和长聘两种聘任方式。学校根据教学、研究工作需要,设置教学岗位和研究岗位。教学岗位以教学工作为主,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职务等级。研究岗位以学术研究工作为主,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三个职务等级。学校充分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术活动等相关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职工系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管理工作、教学研究辅助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事务工作的人员。
职工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职工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岗位职责,投身全员育人,爱岗敬业,服务师生,团结协作,务实进取,努力成为业务专家和岗位能手。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双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管理和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国家监委驻清华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依法全面负责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务工作。
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副校长和教务长、秘书长、总务长等协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履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集体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方针、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重要事项,制定和修订章程以及基本规章制度,制定发展战略和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干部任用,审批年度预算、决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并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均依其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召开校务会议。校务会议依其议事规则,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工作举措,学校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具体规章制度和重要事项,教职工的聘任、解聘和处分,学生的学籍管理、思想品德教育、奖励和处分,年度审计计划的拟订和执行,校产保护和管理,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行政工作重要事务。
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负责人和副校长、教务长、秘书长、总务长等参加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院系、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咨询审议机构。校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产生和行使职权,通过民主协商,定期讨论关系学校全局的决策并提供咨询意见。
校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部分学校负责人和院系负责人、校工会主席、教授专家及其他方面代表。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代表学校参加校内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推进学术共同体建设,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教授代表组成,成员包括各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按教授比例推荐选举的委员、校长直接聘任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和职务委员(不超过两名)。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教学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委员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决定学校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专业或跨学科专业设置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分委员会主席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和委员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系、书院和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等教学研究机构。各教学研究机构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有关事务。
学院、学系、书院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需要设置,经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委员会审议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院系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党组织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研究、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党组织会议依其议事规则,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和支撑服务机构。各职能部门和支撑服务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各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设立并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学校和社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使用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作为战略决策的咨询机构和社会参与学校事务的主要途径。战略发展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产生和开展活动,定期就学校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指导支持清华校友总会及各校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系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学校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发起设立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自主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事宜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学校可聘请大力捐资助学、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职衔。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和附属医院等附属机构。各附属机构面向师生员工和社会提供服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运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愿同合法机构及守法人士开展互利合作,可视需要同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联合设立双边或多边的合作机构,并可视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联盟和组织。
第六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校徽为三个同心圆构成的圆面,外环为中文校名(繁体)、英文校名(TSINGHUA UNIVERSITY)和建校时间,中环为校训字样,中心为五角星。
徽章为题有学校横式中文标准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校旗为学校标准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标志与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左右标准组合。
校歌为《清华学校校歌》。
校色为紫、白两色。
校花为紫荆花(Cercischinensis)及丁香花(
紫丁香Syringaoblata、
白丁香SyringaoblataVar.alba)。
第四十三条 校庆日暨校友返校日为每年4月最后一个星期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议审议、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章程特色
(一)学校可自主处理无形资产
清华大学的章程着重规范和明确了办学治校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将校务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制度,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制度,学术委员会制度等,在学校办学历史中形成并取得成功经验的制度在章程中予以了明确,形成了较为鲜明的特色。
针对大学资产,清华大学章程中提到,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学校统筹、集约高效的资源配置模式,根据社会承受力和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等收取标准、方式及用途,自主处置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
(二)校长不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清华大学要求,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不得在校外兼职;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师生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清华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教授代表组成,成员包括各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按教授比例推荐选举的委员、校长直接聘任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0%)和职务委员(两名)。
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此外,清华大学还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本校学位和名誉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分委员会。
(三)捐资助学者可获荣誉职衔
学校依法设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自主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事宜由本校及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有关规章规定。
学校可聘请大力捐资助学、对本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职衔。章程还规定了学校的徽章和校色。校色为紫、白两色。校花为紫荆花及丁香花。校庆日暨校友返校日为每年4月最后一个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