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消极的自由”与“积极的自由”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即“消极的自由”与“积极的自由”。这是当代自由主义的积极自由主义和消极自由主义的两个基本概念。
基本信息
当代自由主义一代宗师伊赛亚·伯林(1909-1997)最为人所知的思想贡献,大概就是其两种自由的概念,即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对于人们理解自由的实质具有重大的意义。
自由概念
伯林指出,在思想史上,有两种含义和意义非常不同的自由概念。
想要自己治理自己,或参与控制自己生活过程的欲望(积极自由),可能和希求一个能够自由行动的范围的欲望(消极自由),同样深刻。而从历史角度来看,前一种欲望,或许还发生得更早。但是,这两种欲望所希求的,不是同样的东西。实际上,它们的区别非常重大,以致于造成了今天主宰着我们这个世界的、各种意识形态的冲突。因为相信“消极的”自由概念的信徒,认为“积极的”自由概念,有时只不过是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而已;而“积极的”自由观念则认为,自由是过去一种已经规定的生活形式的自由。
积极自由
积极的自由,则和以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在这种意义下,自由是“去做……的自由(LIBERTY TO…)”。
消极自由
“消极的自由”,和针对以下这个问题所提出的解答有关,亦即:“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在这种意义下,自由就是“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强制)。不受别人干涉的范围愈大,我所享有的自由也就愈广。
消极自由是一种不让别人妨碍自己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它的含义是:当个人处于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状态时,个人就是自由的;过多的国家干预常被看做是削弱了个人的积极性并侵犯了基本自由。
消极的自由的确是不完美的。消极的自由下,我们的确不能随心所欲,但在积极的自由下,最可能随心所欲的却是统治者。
与其幻想每个工人都参与企业管理,不如想出一些实实在在的办法限制经理的权力。与其幻想每个人都能当家作主,不如设计出某种制度限制和制约国家的权力。
其实消极的自由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一味消极地等待这种自由降临,或者我们回到自己的内心世界,不问外界各种事。恰恰相反,在强制多多的国家,摆脱种种强制就是争取自由,比起幻想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是一个更为艰难的过程。我们要自由,并不是取消国家,并不是不要一切规则,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我们是要给国家划定一个行动范围,就是限制国家强制的范围和强度。从这一意义看,争取消极自由又何尝不需要积极的态度呢?
两者比较
坚持消极自由的人所关心的是“政府干涉我多少”,“我可以自由地成为什么、或自由地做哪些事?”;主张积极自由的人则关心“谁统治我”,“谁有权决定我是什么人?不是什么人?应该怎么样?做什么事?”消极自由争取的是不让别人妨碍我的自由,积极自由则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
两者区分
按照伯林的分析,这两种自由的区分对应于两个逻辑上相互区别的问题。如果有人问:“是谁控制我?”这一问题的答案将说明“积极自由”的内容。一些人能不能回答:“我控制我自己”,这就是积极的自由。如果有人问:“其他人在多大程度上干涉我?”答案将说明的是“消极自由”的内容。有人会回答:“很少”,这就是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涉及的是能力和资源。,消极自由涉及的是机会。前者涉及的是“有多少扇门是向我敞开的”;后者涉及的是“我的活动空间有多么大”,即:自主的能力或利用资源的能力。当一个人正在做想做的事的时候,他是积极自由的;当没有人干涉他的时候,他是消极自由的。伯林还认为,手段不构成对自由的限制。因为手段是与自由的运用有关,而不是与自由的拥有有关。如一个人太穷或太无知而不能利用他得到的自由,那么并不能说没有自由。门仍然对他开着,虽然他不能走出去。
不可否认,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都是任何有尊严的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但较之消极自由来说,积极自由更常遭到人们的滥用。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都是真实存在的,而且是不可逃避的问题。“一个社会为这两个问题所做的答案便可以决定这个社会的性质是自由的还是专制的,民主的还是暴政的,世俗的还是宗教的,私有的还是共有的等等。这两个概念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道德上均被歪曲过,并向其反面发展。”
伯林认为他所谓的“积极自由”同理性主义的观念有逻辑联系。在理性主义者看来,自由和理性是人的特征,主张自由包含在符合理性的行为和生活中。理性构成了人的本质,因而按照理性来生活就是符合人的真正的本质,就是自主和自我表现决定,就是自由。如果有的人不能发现理性并按照理性来生活,那么他就可能会被那些有足够特权知道并按照理性生活的人所“引导”和强制。这种“引导”和强制不仅能促进他的利益,而且能促进他的自由。它们会把他从情感的“专制”下或低劣的自我表现中解放出来,并帮助他成为真正自由的和民主的存在。伯林据此得出结论,依靠理性获得自由(LIBERRATION BY REASON)是“积极自由”的核心。
另一方面,我们主张消极自由,则表示对于人的理性的一种审慎的怀疑,如哈耶克所分析的消极自由的根据在于人的无知的不可避免性。
在对两种自由概念的分析中,伯林始终强调“消极自由”是更为真实的自由,“在我看来,‘多元主义’以及它所蕴涵的‘消极’自由,是比较真确的、比较合乎人性理想的主张,要比那些在大规模的、受控制的权威结构中,寻求阶级、民族或全人类‘积极’自我表现作主之理想的人士,所持有的目标,更为真确、也更合乎人性。”正如他所解释的那样,“自由”二字的任何诠释,不论多么特殊,都必定包含最低限度的“消极”自由。即一个人必须拥有一个不受人干涉的领域;而“积极”自由的概念,有时只不过是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而已。
我们在前一篇文章所阐述的正是消极自由的概念。这一点常常不能令浪漫主义者满意。其实,我们所珍视的种种价值,比如和平、安全、稳定等,亦都是消极的或否定性概念,自由恰恰也属于这一类概念,因为它所描述的就是某种特定障碍——他人实施的强制——的不存在。它是否能够具有积极的一面,或者说肯定性(positive),完全取决于我们对它的使用或认识。自由并不能保证我们一定获致某些特定的机会,但却允许我们自己决定如何处理或运用我们所处于其间的各种情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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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4-09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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