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贫,即由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出面接管或兴办慈善事业,救济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贫民,是
社会救助制度的前身。
国家济贫诞生于16世纪的欧洲。当时,
工业革命引发了激烈的社会变迁,使原来由教会或私人兴办的慈善事业无法对付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16、17世纪之交,欧洲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实行济贫改革,济贫事业开始了由分散到集中,由乡村到城镇的发展过程。17世纪初,英国制定了著名的“伊丽莎白
济贫法”。济贫法规定的救济对象有三种:一是有劳动能力的贫民,二是无劳动能力的贫民,三是无依无靠的孤儿。对第一种对象,主要的措施是为他们提供诸如贫民教养院、
贫民习艺所等劳动场所;对第二种对象,如老人、残疾人,由贫民救济院收养他们;对第三种对象,由孤儿院收养并负责文化与技术的学习。为保证济贫法的实施,专门建立了地方的行政与征税机构,如贫民监督官和教区济贫委员会。此后,荷兰、瑞典等国家也制定了“济贫法”,开始了一个被马克思称为“国家济贫”的时代。
济贫法的伦理基础是新教教义,认为人天生就是有罪的,如果对贫民不严加管束,他们就会更加懒惰、更加有罪。所以,济贫法仍然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恩赐,并以其“惩戒性”闻名于世。但是,济贫法的问世,还是有其进步意义。济贫法开创了用国家立法推动济贫事业的先例,造就了英国政府直接管理济贫事业乃至后来的社会保障事业的传统,奠定了英国及西方发达国家现代社会救助立法的基础。
唐
皮日休 《金钱花》诗:“阴阳为炭地为炉,铸出金钱不用模。莫向人间逞颜色,不知还解济贫无?”《
三国演义》第十一回:“ 竺 因此广舍家财,济贫拔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