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技术是通过一定物理技术的辅助,测试被测对象是否有撒谎的现象的方法。测谎通常使用一套准备好的问题提问被测试者,与此同时,测谎仪也在不停地监视被测试者的生理活动状况。通过对仪器异常活动数据的分析得出结果。
发展
测谎技术曾在美国犯罪侦察史上立下过汗马功劳。但因其有限的技术,作为犯罪证据的使用还有相当的距离。美国橡树岭实验室以研制核武器而著名。这个实验室从成立之时就定期对职员进行测谎,后来负责人认为这一技术侵犯人权便中止了测谎。之后的十几年间,橡树岭实验室先后丢失了1780余磅制造原子弹的核材料,这些丢失的材料足以造出85枚原子弹。在此情况下,测谎在橡树岭实验室被重新恢复。在对400名职员进行测谎后,一些泄密者和偷窃者陆续被发现,测谎仪还帮助他们找到了一名前苏联情报机关“克格勃”的间谍。测谎之争从首台测谎仪研制成功的那天开始,测谎技术能否在司法程序中应用,就成了一个在国际范围内颇具争议的问题。在美国影片《
本能》中,警探们对测谎仪奉若神明,而
莎郎·斯通饰演的查·嘉芙却轻而易举的通过了测谎仪的测试,虽然她确实是杀人凶手。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大量存在。意大利人龙勃罗梭被公认为是测谎技术的鼻祖。1885年,龙勃罗梭利用现在的生理测量仪器,通过测量脉搏、血压变化的方法来辨别谎言。世界上公认的第一台专用测谎仪是美国加州警察局的拉森和基勒两人于1921年研制成功的,首先应用于加州伯克利市一宗盗窃案的侦破,并取得成功。此后,测谎仪在美国的警察机关、保安部门、私人侦探所得到广泛使用,一些私人测谎公司也纷纷开业。
20世纪50年代,美国军方在福特·高登建立了一所测谎学校,它至今仍是美国军方和政府测谎人员的主要培训基地。美国国会的一位技术评估中心主任指出,测谎仪器本身并不能发现欺骗行为,它测试的是一个人在回答问题时的心理反应,如心跳和皮肤温度的变化,与其说是检测谎言的,不如说用来检测胆怯者。基于此,美国曾于1923年立法禁止心理测试结果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到1976年却又有30个州法院允许使用心理测试结果,但要求心理测试要经本人同意才能进行。现在美国大约有超过3000多名测谎专家,分别服务于警察机关、军事情报部门和私人测谎机构,他们都经过特别专业学习和培训,具有丰富的心理学知识和实践侦查经验,为测谎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了保证。俄罗斯在20年代开始研究这一技术,90年代初这一技术引起了俄安全部门的关注。如今俄安全部门工作人员仍在自己的侦查活动中广泛利用测谎仪,但俄罗斯法庭并不将测谎仪的调查结果作为证据。
测谎仪
1991年,中国第一台
测谎仪通过了公安部组织的专家鉴定。因为测谎仪测谎结果的不完全确定性,中国的司法机关一直对这一技术采取慎重的态度。 测谎仪是“多参量心理测试仪”的俗称,它是一种心理测试仪器,工作原理是人在说谎时会不由自主地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而这种心理压力又会引起一系列的生理反应,如心跳加快、血压升高、手掌出汗、体温微升、肌肉微颤、呼吸速度和容量略见异常等,由于这些生理反应是受人体
植物神经系统控制的,所以人的主观意志很难改变。 测谎技术就是指根据实际案情,用事先编好的题目向被测试人提问,使其形成心理刺激,再由仪器记录被测试人的有关生理反应,通过对其生理反应峰值数据的分析,了解被测试人对所提问题“是与否”的对应关系。 “实际上测谎仪的作用就是排除无辜,它的任务就是采集记录人体的生理数据。”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杨承勋教授说。
测谎方法
谎言识别的方法种类繁多,其基本假设都相同:源自对真实经历记忆的陈述在内容和质量上都会与凭空编造或幻想出来的陈述有所不同。如果说谎是对事实的篡改,在说谎过程中说谎者要经历某种情绪的唤起,那么必然会有与其说真话不同的地方,这些区别被称为“线索”。到目前为止,对谎言线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言语线索(verbal cures)、非言语线索(non-verbal cues)和心理生理线索(psychophysiological cues)。下面将对这三方面线索对应的测谎技术进行具体举例:
基于言语线索的测谎记录
陈述有效性评估技术(statement validity assement,SVA)是专门用于检测言词准确性及虚假供述而专门发展起来的一种技术。陈述有效性评估的理论假设是:虚构的陈述与自身经历过的事件的陈述相比,往往不够生动、色彩不够鲜艳、包含的细节较少。因为亲身经历过的事件记忆的内容包括许多知觉信息(如视觉、听觉、味觉的细节)、情境信息(如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发生等)、情感性信息(如关于某人在该事件中的感受细节)。这些内容的记忆经常是清晰的、生动的、具体的。而关于想象的记忆主要来自于个体自身内部,所以包含许多认知操作成分:思维与推理(如,我仅仅记得我所想到的,我的朋友为了一个礼物才去做那事)。这些记忆的内容通常是模糊的,而且不够具体。真正经历事件的人会对事件做出富含细节的描述,这些细节描述可以被认定为说真话的一种通用标准。
陈述有效性评估技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收集陈述内容、分析陈述内容和内容分析的结果评定。其中分析陈述内容是该技术的核心。
除陈述有效性评估技术以外,还有以认知符合理论为基础的谎言识别技术。祖克曼等人最先提出了谎言的
认知负荷理论,他们认为,与说真话想比,说谎是一个更加复杂的认知过程,在行为上表现为:应答前的间歇事件较长,停顿较多,用以辅助表达的手势动作减少,等等。弗利在此基础上发展了谎言认知负荷理论。他认为说谎的人比说实话的人缺失需要消耗更多的认知资源,如:说谎者认真编织、精心打造谎言,还使得自己全身关注于这一谎言的角色扮演中,这些认知过程都需要认知资源的参与;说谎者不仅要随时监控自己言行以给人诚实的印象,还需要随时观察审讯者的反应以验证自己是否成功利用谎言侥幸逃脱,这些过程都需要消耗认知资源。
微表情谎言识别技术
微表情研究主要围绕人的非言语线索探究被研究者的心理。微表情是人在受到外界刺激后脸部肌肉组织做出的细小表情。埃克曼是研究微表情的先驱,他认为人除了有普通表情,还存在着两种常常难以被人察觉的表情:一种是弱表情,其强度非常低;另一种是微表情,其持续事件非常短。
微表情被认为与自我防御机制有关,表达了被压抑的情绪。微表情往往在人们撒谎时出现,表达了人试图压抑与隐藏真正的情感;它是一种自发性的表情动作,与撒谎行为密切相关。
基于微表情的谎言识别技术应用广泛,从谎言识别准确性的研究到如何提高谎言的识别能力研究,在灵床、国家安全、司法领域都有着可观的应用前景。这种基于非言语线索的自动谎言识别系统也应该是未来测谎研究的发展方向。
心理生理测试技术
犯罪心理测试是犯罪心理学中出现最早、也最为大众所知晓的应用技术之一。人们常常把它与“测谎”这一概念重叠在一起,近年来,我国学者逐渐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这一概念替代“测谎”,“测谎”并不是检测谎言本身,而是要检测个人想隐瞒的心理反应所引起的生理指标的变化。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依据普通心理学、实验心理学、犯罪心理学三大学科基础和神经心理学、
生物电子学、计算机应用,侦查学、
物证技术学等学科知识,通过专用的心理测试仪硬件和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实时同步记录背侧人对主试言语问题的多项心理生理反应变化,是一项主要用于人员调查和协助侦察、审理案件的心理实验。目前我国常用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主要是心理生理测谎技术。
认知神经科学测谎技术
1.事件相关电位(ERP)测谎技术是直接利用认知神经科学的新技术进行测谎的最早研究。其基本原理是:被测者对不同内容的刺激的认知加工过程不同,表现在脑电位变化不同。同步记录脑电波,比较不同内容的刺激引发的脑电波的不同,可以推断出该被测者是否的确指导犯罪知识或隐瞒信息。
在众多研究中,P300被认为是最适合用于测谎的一种脑电波成分。因为P300与人类记忆和再认等认知加工过程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这种ERP测谎方式可能提供了一种更为灵敏、更有效的测谎方法。P300波幅与接受刺激的刺激信息量呈正相关,当信息量越大、认知过程越复杂时,波幅越大。对于被测者来说,熟人面孔比陌生人面孔负载更多的信息,其认知过程至少包括面孔识别中结构码、身份语义码和姓名码等编码过程,而陌生人面孔识别则以图形码和视觉语义码两种编码过程为主,因此熟人面孔诱发较高幅值的P300波。以与案情有关的事件或事物为相关刺激,对于罪犯来说它含有更丰富的信息,相关刺激的P300波幅高于对照刺激的P300波幅。而对于无辜者来说,相关刺激与对找刺激有关的信息量是一样的,两者的P300波幅应差别不大。
ERP测谎技术中除了
P300成分外,还有其他成分也被应用于测谎,如关联性负变化(contingent negative variation,CNV)和内侧额叶负波(medial frontal negativities,MFN),CNV在测谎时可能反映了欺骗意向产生、反应准备等过程,被测者在撒谎时的冲突、心理负荷和动机增强,从而使得被测者对目标刺激做出撒谎反应时的CNV增大。而MFN反映了前扣带回的活动,这部分脑区涉及活动监控、解决相互冲突的反应倾向等功能。被试在做出欺骗反应的时候需要克服欺骗反应倾向和诚实反应倾向的认知冲突,从而导致欺骗行为滞后的MFN增大。
虽然目前很多研究都显示出ERP测谎技术具有非常高的准确率,这种测谎方式利用认知过程中大脑
神经电生理变化,而不是利用心理活动引起的生理变化为指标,也表明其具有无可替代的优越之处,但在司法实务方面的应用还很少,首先,目前关于ERP测谎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实验室模拟犯罪情境,这种模拟情境得出的结果是否能应用于真实情境还有待验证。其次,如果将ERP测谎技术应用于犯罪侦察和安全调查领域中,无论判定被测者时有罪还是无罪,都需要有严格的判定标准,但是这项新技术目前还没有统一、可靠的判定标准。这种标准的制定需要抽取不同人口统计学变量上的人群进行扩大研究,以建立说真话和说谎时的基本脑补活动模式或波形。
2. ·功能磁共振成像(fMRI)技术是认知神经科学领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测谎技术。fMRI相比事件相关电位的优越之处在于它的高空间分辨率,可以准确地考察不同类型说谎或诚实的脑机制。相比心理生理测谎和ERP测谎这两种直接的测谎技术,fMRI测谎技术主要致力于探索基本的说谎过程及脑区定位,以此为测谎研究提供证据。
相比说实话而言,说谎确实是一个需要更多脑神经参与的认知过程。脑部神经活动需要血液来操作,血流动力学反应与脑神经活动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脑组织被激活时,伴随着一系列的局部脑血流、脑血容量,氧摄取和局部脑葡萄糖利用的动力学改变。因为这些改变,使得人们可以用fMRI进行测谎。当人们说实话时,fMRI显示大脑被激活的区域;当人们编造谎言时,大脑特定功能区含氧血红蛋白含量会发生变化,fMRI会显示大脑中发生变化的区域。因此,对比两种情形下的影像就可以判断一个人说话的真伪。
Langleben的团队发现,那些在说谎时更为活跃的区域正是“在人类注意、监测和控制错误上扮演重要角色”的脑部区域,包括前扣带回皮层(anterior cingulate cortex,ACC)和额上回(superior frontal gyrus,SFG)。随后,该团队在2005年继续证明了ACC在说谎和诚实作答时都存在活动加强的状况,这是因为ACC与工作记忆有关,而下侧前额叶皮层在说谎时比在诚实回答时更为活跃,该区域是负责选择、抑制和产生反应的,进一步说明与说实话相比,说谎确实是一个需要更多脑神经资源参与的认知过程。
虽然
fMRI技术的空间分辨率高,能够较好地控制被测者的“反测试行为,弥补了传统心理生理测谎技术的不足,但无论是fMRI测谎技术还是ERP测谎技术,都还处于研究阶段。我国到目前为止,只有ERP技术被应用到少数几个实际案件的测谎测试中,而fMRI测谎技术还仅仅停留在一些文献介绍阶段。对fMRI测谎技术的迟疑主要来自于:首先,fMRI技术每秒钟最多只能扫描4次,其时间分辨率不够理想;其次,fMRI技术监测的血氧含量是在大脑完成说谎以后的3~6秒发生明显变化,而那个时间大脑的认知活动已经结束。因此,fMRI监测到的是心理活动的一个最终结果,而不是活动过程。另一方面,ERP的时间分辨率高,可以提供实时的信息,从而提供神经系统运作的较完整信息,但是ERP无法精确定位运作的脑部区域,只能大略知道是哪个脑部区域激活更强。因此,将这两种技术结合起来进行测谎测试,将会达到比较理想的状态。未来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发展前景应是并用ERP测谎技术及fMRI测谎技术,从而从空间定位和时间过程中研究大脑对谎言认知活动的动态过程,直接显示被测者的反应与脑活动的关系,找到与说谎有关的特定功能区,更好地应用于犯罪侦察和法庭证据领域。
测谎证据
对于测谎技术,国内过去长期持否定态度,认为是
主观唯心主义,是脱离群众的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公安部率先引进测谎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取得良好的效果。检查机关的反贪部门也开始在侦查实践中应用测谎,沈阳中级法院、昆明中级法院也先后开设了测谎技术部门。尽管国内外测谎资料显示测谎的准确性均在8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98%,但毕竟还不是100%,还不是万能的。美国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说:“高技术的测谎试验,被认为是违背人性的,所以遭到了反对。”美国有十九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命令宣布禁止使用测谎技术,多数州规定只要诉讼双方同意,测谎结果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目前在我国,也有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运用测谎技术作为参考。 黑龙江省林区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原告徐某诉被告庞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被告在路上同时骑车行驶,原告在前,被告在后,原告认为被告骑自行车将其撞倒导致其受伤住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2,358.05元。但被告庞某认为自己并没有撞原告,原告受伤是第三人所致。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虽然没有通过交警部门处理,也没有交警部门对双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认定,但是通过审理,可以认定被告与原告骑自行车同向行驶,被告从后面将原告撞倒致伤的法律事实,被告的致害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进而对原告的损害结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抗辩原告的损害结果系第三人造成的,此主张只有其本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对其答辩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庞某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62358.05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了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第七大队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测试,原告当事未进行测试,其后也表示放弃测试。被告则当天进行了测试,测试结果为在案件中庞某关于没有用自行车撞徐某的陈述是诚实的。二审法院认为,测谎结论显示庞某没有说谎,虽然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但却可以用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心理测试是双方当事人都申请的,说明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过心理测试证明其所作的陈述是诚实的意愿,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测试,也不申请重新测试,是对对方测试结果的默认,否则对接受测试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故结合心理测试对证据的审核及案件的情况,认定庞某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徐某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依法撤销了原判,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说谎原因
说谎是一种社会问题,在社会生活中的谎言一部分是触犯刑律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如疑犯、贪官等,另一部分可以说是不怀恶意的谎言,如医生对病人诊断出癌症就会安慰病人说没在事要住院观察治疗。当然生活中的谎言应当不违背伦理道德。据国外
社会心理学家调查,说谎的原因是怕引起麻烦的占41%,生活方面占14%,为了爱占8.5%,因为懒惰占6%。
也有人说不怀恶意的谎言,恰如汤中的盐,放得适当,汤才有滋味。我们应当尽可能少说谎,因为说谎会致使血压,脉搏、心律、呼吸、皮肤等一系列的生理心理反映,对健康是不利的。笔者倒想,倘你说谎人家不会相信或者迟早会识破,那还莫不如不说。脑是心理活动的物质基础,脑不仅十分复杂,人们至今仍没有揭开大脑可能对案件的审理起到英雄模范种作用的相关活动的秘密,而且大脑的活动是受外界社会、也受意识的影响不断变化的大系统。所以,要想彻底揭开说谎的奥秘,就必须揭开人的大脑的奥秘,这必将是人类长期而艰巨的科研课题。如此看来说谎有社会的个人的心理的道德的文化的原因和理由,这也是需相关专家研究的另一个
社会心理学的大题目。
测谎应用
从一起案件谈测谎技术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
[案情]
沈某与李某自2004年6月开始黄豆生意往来,由沈某送货上门,李某收货后,如有钱就给付货款,没钱则向沈某出具欠条。下次送货仍是李某收货后有钱给付货款,没钱则将上一次欠条撕毁,根据双方新的债务,出具新的欠条。以此类推,直至双方结束生意往来。对此交易方式,双方没有书面协议,但成为习惯。2005年7月24日李某向沈某出具一张16900元的欠条。2005年8月,沈某凭此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于2005年7月下旬给李某送去一批货,李某在结算完以前欠款后重新打了一张欠条,明确记载欠其16900元。但事后多次催要,李某找出种种借口不予归还,要求法院判决李某给付其16900元欠款。李某则称沈某曾经从其手上拿过两次钱,一次为5850元,一次为8800元,并且有收条。2005年7月的欠条是在该两张收条没有找到的情况下打的,并没有折去两张收条记载的款项。李某欠沈某的款项应该是2250元。现两张收条已经找到。李某还称,2005年7月沈某并没有送货,只是来结账,其不诚信。
庭审中,沈某承认曾经收过李某两笔钱,并打了收条。收条形成时间是在欠条形成时间之前,显然两笔钱在打欠条时已经结清。
对于该两笔钱在2005年7月李某打欠条时是否结清双方各执一词。后沈某与李某申请测谎鉴定。鉴定结果为沈某说谎。在庭审质证中,李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沈某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但在法院限定的重新申请测谎鉴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心理测试,是鉴定人员根据心理学、生理学、语言学、现代电子学和其他应用科学技术的有关原理,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测量被测试者回答问题时的心理反应,以确定被测试者当时的心理状态,判断其回答的可靠程度的鉴定形式。测谎结论作为测试人员运用科学知识和特殊的技能分析,通过仪器记录的被测试者的生理反应所作出的判断结论,应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本案中,如果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不应向被告出具收条,被告也不应持有收条,因为,原告每次送货,被告要么给付货款,要么出具欠条,而原告不需向被告出具任何书面证据。而现在本案中,出现了两张收条,只能说明原告出具两张收条时,并没有将被告向其出具的欠条同时带在身边,否则,原告同样可以要求被告在原欠条上予以改动,以确定新的债务,而不需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同样,如果以后原告将欠条拿来结账,原告亦应该将收条撕毁,而不应让被告保留收条。虽庭审中,原告陈述当时结账是被告称收条找不到,故没有将收条撕毁,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且该解释,也不符合人的正常思维及生意经营的交易习惯,故法院对原告作的这方面解释,不予认定。对原告在庭审中,一直强调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的依据是欠条,且收条形成时间系在欠条形成时间之前,故该两张收条应该已经结过帐。该院对原告的该陈述意见一样认为,如果按正常的交易,收条形成时间在欠条形成时间之前,应认定该收条已结账,但本案中,其特殊性就在于,如果双方已结清帐务,被告手中就不应该有原告的任何书面证据,理由同前所述。现在被告手中持有原告的收条,即使该收条形成时间在欠条形成时间之前,也不能说明双方帐务结清,结合心理测试报告,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持有的收条,原告沈某并没有与其结清帐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诚实信用。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李某给付沈某2250元。
[评析]
本案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不存在争议,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争议只存在于案件事实部分。审理过程中对事实认定依据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证据法上没有承认测谎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本案的事实认定不应当参照测谎鉴定结论依据,而只需要法官自由心证,进行逻辑推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以测谎鉴定结论作为事实认定依据,凭此定案。第三种意见认为在证据不是很充分时,有了合理的逻辑推理,测谎鉴定结论有证据能力,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使用。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认为在测谎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领域可以具有证据能力。
法律问题
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