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09月10日发布,自1999年09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
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9〕12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1999年9月10日
最新修订时间:2023-03-31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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