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法是指对纳税人在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商品流转额或营业额课税的税法。
种类
所谓商品流转额,是指在商品流转中因销售或购进商品而发生的货币收入或支出金额。所谓非商品流转额是指各种劳务或服务性业务的收入金额。流转税类包括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关税等。
流转税法是调整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系列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所谓商品流转额,是指在商品流转中因销售或购进商品而发生的贷币收入或支出金额。所谓非商品流转额是指各种劳务或服务性业务的收入金额。
特征
流转税法的特征是由流转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整经济中的作用决定的。流转税是间接税,具有税源稳定、征收及时、征收便利、税负隐蔽等优点。流转税法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少数发达国家构成主体税制。
1.流转税法是财政收入的稳定保障。
2.流转税法简便易行。
3.流转税法课税隐蔽。
4.流转税法可以从多方面对经济加以调节。
沿革
1994年前的流转税法
流转税法是随着商品交换的出现而产生的。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政,规定开征的流转税主要有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和关税,并随后按税种公布相应的税收条例。
1984年,我国全面改革工商税。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授权,于1984年9月18日发布《产品税暂行条例(草案)》、《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营业税暂行条例(草案)》,对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分别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1994年后的流转税法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流转税法进行重大改革:
1.流转税法的改革遵循公平、中性、透明、普遍原则,流转税税负总体水平保持不变。
2.改革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及关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证券交易税构成。
3.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征收增值税,对绝大部分劳务和销售不动产暂不征收增值税。
4.对征收增值税后税负下降较多的产品以及部分需实行特殊税收调节的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
5.对不征收增值税的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从而统一了内资、涉外企业适用的流转税法。
完善
1.提高流转税法的立法层次。
2.改生产型增值税法为消费型增值税法。
3.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4.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征税环节。
征税范围
在中国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包括
增值税、
消费税和
营业税三大税种,它们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征税范围的差异。
增值税
①生产企业生产并销售的应税货物
②商品流通企业销售的应税货物
③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
④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消费税
①生产企业生产并销售的11类应税货物
②报关进口的11类应税货物
营业税
①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七大行业提供的应税劳务
②所有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两类行为。
主要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区别(同时涉及增值税与营业税两个税种)
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且它们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即为混合销售行为。
2.税务处理原则:①从事
货物的
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②其他
单位和
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1.含义若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且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与某一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即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2.税务处理原则:①纳税人若能分别
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则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审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②纳税人若未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应税贷物或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则其营业
税应税劳务应与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一并征收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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