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的性质决定于该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建筑在同一类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法,无论其外部形式有多么大的差别,在阶级本质、基本原则和主要作用等方面都是相同的。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
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它集中反映了法与社会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也揭示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依次更替演进的内在根据和客观规律。历史上除原始公社没有国家和法外,与迄今为止的四种经济基础类型相适应,法的历史类型也可以分为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和
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类型的法都建立在以
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体现剥削阶级的意志,是实现剥削阶级专政的工具,统称为“剥削者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建立在以
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核心的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反映和维护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从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社会过渡的法,与剥削者类型的法有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