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废止,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布终止某种现行法效力的活动。国家法律创制活动的一种形式。国家机关废止法律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颁布专门文件宣布终止某项法律或某些条款的效力;(2)制定新的法律文件代替相同内容的原有法律文件,使原有法律文件自然失效,或者在新法律文件中载明终止旧法律文件的效力;(3)在法律文件中载明该文件有效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消失时,该法律文件的效力自然终止。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同时废止。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以后,1951年2月1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因与刑法抵触,则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