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1951年2月20日批准。中央人民政府2月21日公布。1992年收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二册。《条例》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是:阐明制定条例的根据和目的;规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策动、勾引、收买公职人员、武装部队或民兵进行叛变,其首要分子或率队叛变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利用封建会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徒刑;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处十年以下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