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实施全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负责全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消、更名等。
主要职责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落实各项救助政策,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跨县级、跨乡镇救助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的落实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监督实施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核跨乡镇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乡镇和村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务工作。
(六)组织实施有关婚姻管理政策,承担全县婚姻登记工作,负责推进全县婚俗改革。
(七)组织实施有关殡葬管理政策,指导乡镇殡葬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全县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负责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的落实并指导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负责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的落实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负责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的落实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的落实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督查、档案、文电、会务等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机关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开展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二)规划财务股。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县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县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三)行政审批服务股(社会组织管理与执法监督股)。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审批工作。承担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全面清理权力事项工作。负责制定民政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和权力事项流程图,规范申报材料,建立容缺服务机制和申请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工作。
负责拟订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的办法、方案并监督实施;对全县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社会组织;做好全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四)区划地名界线管理股。监督实施行政区划管理、地名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法规政策,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撤销、调整、变更以及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及界线变更的审核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本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和报批工作,审核跨乡镇街道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规范全县地名标志设置及管理,监督全县标准化地名使用,指导开展地名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县界勘定、管理工作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五)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治理股。负责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的落实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负责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股。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省、市和县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负责全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的落实并指导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七)社会事务股(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工作股)。监督实施有关婚姻、殡葬管理、残疾人权益保护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法规、政策;参与落实并指导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推进全县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审批事项;承担全县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县婚姻证件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协调县际和处理全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承担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负责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的落实并指导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中国公民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的落实并指导实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慈善信托相关职责;组织实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管理监督福利彩票的代销行为;负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的落实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服务项目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泌阳县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低于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发给所需差额的生活补助费。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向村(居)委或所在单位写出申请,经乡(镇)民政所或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3、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由乡(镇)民政所或所在单位每月或每季度发放一次低保金。
4、全县城镇低保标准2002年定为每人每月120元,标准调整将给予及时公布。
二、救灾救济
1、发生自然灾害后,及时核查灾情,拟写灾情报告,申请上级拨款,筹措救灾资金。
2、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户,经核查后,对无自救能力的特困户按规定予以救济。
3、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接收国内外捐赠并将捐赠品及时分发到灾区。
三、农村五保供养
1、凡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经批准后通过敬老院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予以五保供养。
2、五保供养标准实行县定乡筹乡管,平衡负担。现阶段执行标准为现金1030元(柴160元,香油60元,衣被款200元,零花钱250元,药费300元,丧葬费60元),粮食300公斤,若有变动将予以及时公布。
3、建立以乡镇敬老院为中心的五保服务网络,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定期送粮、款和生活用品,并实行包户服务。
优待抚恤
3、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庭进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含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进行伤残抚恤,对在乡老复员军人进行定期定量补助,其标准按全省上年人均纯收入50%的规定落实。
4、优待对象到乡(镇)民政所领取抚恤金和定补款时,须持抚恤证、定补证及户口本、身份证。
5、凡要求追烈评残的,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局审查,经市民政局审核报省民政厅审批。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根据省军休安置办通知的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申请安置名单,经县军休安置办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军休安置办审核批准。
退伍安置
1、审查接收符合安置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专业军士和特一等伤残军人档案。
3、积极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挥其专业特长和才干、扶持他们勤劳致富。
4、对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做好上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发放上岗前生活补助费。
婚姻管理
1、婚姻当事人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持身份证、户口本、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到双方户口所在地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自愿离婚者,持单位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单人照片各两张,共同到一方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同意受理后,按规定经调解无效者,一月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结婚登记不搞搭车收费,按国家统一标准每对收取结婚证工本费9元和离婚证工本费8元。婚姻登记管理性服务、商业性服务不是搭车收费,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坚持登记与服务分开的原则,坚持先登记后服务的原则。
收养登记
1、年满35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公民,本人愿意收养14岁以下弃婴和儿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弃婴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差40周岁以上。
2、办理收养登记需持以下证件或材料: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单位证明、计生部门证明、三人目击者证明、个人申请、县级以上医院孕检证明、当地派出所立案查找证明和收养人与被收人近期合影照片、收养人个人照片及被收养人个人照片等。
3、证明材料齐全可直接到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股办理手续。承办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手续时收取手续费300元。
九、殡葬管理
1、殡葬管理所是专门从事殡葬管理的职能部门,殡仪馆、公墓是具体承办殡葬服务的业务单位,公民遇有丧事可直接与上述单位联系。
2、在全县推行火化,凡符合火化条件的丧户到泌阳县殡仪馆(双山)进行遗体火化,并提供系列殡仪服务,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3、泌阳县殡仪馆(双山)联系电话7603344;烈士陵园(殡仪馆)联系电话7926911。
民间组织管理
1、接受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咨询,确认其业务主管部门。
2、符合成立社团条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条件的,报送申请材料和表格,登记机关原则同意后发放注册登记表格,并在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收取登记费90元,颁发证书、代收公告费300元。
3、经研究批准成立后,通知其负责人。
4、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成立分支机构、审批备案的服务程序与登记服务程序基本相同。
5、年检服务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到登记机关年检公告后,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年检报告书》,填好同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和登记副本一并报登记机关。
6、社团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混合的不得少于50人;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配套区域的3万元以上);
(6)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有必要的办公场所。
基本政权建设
1、指导全县村(居)委会选举和建设。
2、指导城镇社区建设。
3、指导和组织全县村务公开工作。
4、接受有关村民自治政策法规咨询。
社会福利
3、对全县申办的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和年检,并接受有关政策咨询。
4、对全县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实体给予政策支持和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5、接收社会经常性捐助。
执法项目
1、违法婚姻案件的查处;
2、民间组织违法违规的查处;
3、非法民间组织的查处;
4、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
5、低保审批中对违反《低保条例》有关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
6、对违反区划地名管理案件的查处。
领导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孙书贵同志:主持县民政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熊碧涛同志:分管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股、特困供养服务中心、安全生产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付增同志:分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股(社会组织管理与执法监督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事务中心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席程群同志:分管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治理股、区划地名事务中心、婚姻登记处、党务、慈善工作;
副科级干部史德良同志:分管办公室、规划财务股、信访、民政福利服务中心工作;
三级主任科员王鹤雁同志:分管殡管所、殡葬监察大队、殡仪馆工作;
副科级干部崔广海同志: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协助做好区划地名事务中心工作;
副科级干部晁冬同志:分管社会福利中心工作。
获得荣誉
2022年8月,入选“2022—2024届期驻马店市文明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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