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法官又译为“地方法官”。法、英、美等国
基层法院法官的职称。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5-1910)和第四共和国(1916 -1958)时期在备区设置治安法官,受理民事案件,1958年12月撤销。英国的治安法官起源于12世纪的保民官,后改称治安法官。1949年公布治安法官法,规定治安法官的任命由大法官向国王推荐。治安法官实行无薪俸制,有权发布令状,行使预审,担任治安法院和四季法院的审判官。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5~1940)和第四共和国(1946~1958)时在各区设置治安法官,作为专职
法官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并调解民间纠纷。1958年12月撤销。
在英国,一般地说治安法官分为领薪治安法官 (Stipendiarymagistrate)和非专职治安法官(Laymagistrate)两种,绝大部分为非专职治安法官。根据1949年“治安法官法”和1968年“治安法官法”,治安法官由
大法官推荐给国王任命,大法官是在与专设的提名治安法官的顾问委员会商议后向国王推荐的。
在美国,治安法官是职邦所属的最基层的司法官员,根据1968年联邦治安法官法设立,有全日制的和半日制的,他们必须是
律师协会会员,其任务主要是为
当事人办理宣誓和监督宣誓,
审理轻微刑事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