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玉石协会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批准的社会团体组织
河南省宝玉石协会是经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批准的社会团体组织。法人:刘长秀 ( 会长 ) 。
协会简介
河南省宝玉石协会以团结全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首饰行业同仁,以振兴和发展我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首饰行业为宗旨,其主要任务是:
(1) 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国家对行业的政策、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2) 为省内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首饰行业提供管理、较育、科研、检测等咨询服务。
(3) 开展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展览展示、国际交流等。
(4) 代表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行业秩序,正确引导和规范市场,促进全行业健康发展。
河南省宝玉石协会拥有160 名理事和500多名会员。
会刊
协会会刊《河南宝玉石》刊创办于1981年,是经河南省新闻广电出版局批准出版 ,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主管,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主办的行业内刊。创刊30多年来,《河南宝玉石》在省内外万千读者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被誉为 “中原宝玉石第一刊”。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本会性质:河南省宝玉石协会是全省从事金银、珠宝、玉石、观赏石业的单位和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政策,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通过服务,实行行业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遵循市场规律,为河南省宝玉石业的振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国士资源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宝玉石协会和河南省经贸委的有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纬二路23号三号楼322室,邮编45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主要任务:按照“团结、自律、发展”的办会方针,发挥金银、珠宝、玉石、观赏石业联系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强化服务功能,协助政府贯彻本行业的政策和相关法规,大力推进科技兴宝,宏扬我国的古玉文化,繁荣宝玉石市场,为实现我省宝玉石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而努力工作。
(一)团结全省从事金银、珠宝、玉石、观赏石的勘探、开采、加工、商贸、收藏、展览、教育、研究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对国内外、省内外宝玉石的资源利用、供需形势、产品开发、教学科研及各项政策沾规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二)加强同政府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共同要求;加强同企业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提供政府的宏观政策。
(三)经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行业统计等工作。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前期论证,收集、分析、发布行业发展、规划的预测和供求信息。
(四)协助政府加强对业内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协助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广泛开展国内外的考察交流与合作活动;定期不定期举办展览会、交流会、恳谈会、展销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促进行业的发展,以提高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参与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参与金银珠宝、玉石检测(鉴定)部门的计量认证工作,加强业务指导,提高业务水平。参与市场抽检,公正处理相关问题,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监督,维护全行业的共同信誉。
(六)参与行业内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发放工作,帮助企业改善经营行业品牌、放心店、评审认定工作,并加强监督作。
(七)接受政府委托,行规、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制止低价倾销及价格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受理对外贸易反倾销、反补贴应诉和行业损害调查。
(八)积极参与中国宝玉石协会举办的各种评比、评审、认定工作;积极开展与各省宝协、商会之间的合作;协调省内各地方协会、本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相互支持、加强协作。
(九)组织专家鉴定评估科技成果和推广应用。组织对具有行业专长的带头人给予技术权威认证资格认定。组织业内专业技术权威认证资格认定。组织业内业内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组织核查持证上岗情况,开展专业咨询服务活动。
(十)收集、整理、统计、研究国内外宝玉石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编辑、出版业内学术专刊和内部刊物,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成功经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开展群众性宝玉石知识普及活动。
(十一)搞好本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自身行为,维护在全行业中的技术性、公正性、权威性。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河南宝协由单位团体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河南宝玉石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河南省宝玉石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河南宝协的意愿;
(三)在河南珠宝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在河南宝协的各项活动中能发挥作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长办公会讨论认可;
(二)由协会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团体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王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土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1-2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第十八条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竖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可召集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参加,秘书长列席,议定本会临时重大问题;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迸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未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国士资源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省民政厅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2年11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南宝协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已经河南省民政厅核准。
最新修订时间:2022-01-11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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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刊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