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共
河北省委
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
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3号,设立
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市政府
工作部门,机构规格
正处级,加挂
沧州市林业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政策,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 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沧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市本级城市设计,指导各县(市)城市设计。负责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组织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指导各县(市)村镇建设 规划编制和乡村建筑风貌管控。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及林业、草原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八)负责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调查和评价工作,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活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 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以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四)查处市本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全市有关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五)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造林绿化重点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指导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八)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 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工作。
(二十一)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市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二)指导全市林木种苗工作。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三)负责市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工作。
(二十四)监督管理中央、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预算内投资以及中央、省、市 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后勤工作。承担文秘、信访、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息公开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工作。负责上级交办事项和局重点工作的督办工作。负责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涉法工作。
(三)财务科。负责拟订全市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系统自然资源和规划专项收入和专项资金、基金使用的检查监督。负责局机关非税收入收缴、财务收支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编制局机关行政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建议计划,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评价、内部审计等工作。
(四)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许可制度、流程的制订和完善。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办理和统一组织管理与协调。实施本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集中审批、现场审批和联合审批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统计分析。指导县(市)对应部门行政审批实施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核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审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
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拟订相关考核标准。负责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定期向人大报告任务。指导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负责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八)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负责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有偿使用制度,指导、监督县(市)有关工作开展。承担市本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 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的审批(供应)和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 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监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组织指导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拟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土地年 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规划条件的提出、核实。提出城市规划区内建 设项目选址、用地意见。
(九)国土空间规划科。研究拟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沧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开展动态 维护。组织编制市本级城市设计。指导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乡村建筑风貌管控。负责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开展国土空间 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及林业、草原和湿 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科。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 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 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 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二)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管理科。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落实地质勘查规划,组织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调查和评价工作。管理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承担矿业权申请 及转让申请,矿业权延续、变更、注销的监管工作,保护合法矿 业权权益,依法调处矿业权纠纷,治理整顿矿业权秩序。
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管理全市矿产资源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服务。
(十三)地理信息和科技外事科。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拟订全市基础测 绘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执行国家、省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政策。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市级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和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与云平台建设工作。管理地方测绘基准,负责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和测量标志的维 护管理。
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管理,审核市级重要地 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互联网地图监督。负责全市域测绘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测绘资质、成果汇交、项目备案等方面的管理。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和外 事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沧测绘。监督辖区民用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测绘工作。负责测绘应急保障,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科技推广工作,引导全市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负责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十四)国土绿化科(沧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起草国土绿化重大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组织开展森林城市创建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 古树名木保护和部门绿化工作。
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指导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市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发展。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 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市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森林旅游工作。
(十五)森林与湿地资源管理科。监督管理全市森林资源和 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全市湿地和草原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县(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组织开展陆生野 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和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承担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国际湿地公约等履约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纪委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现任领导
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张金桥
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王宪章
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秦琨
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李军、李清江、杨万众、周文涛、顾旭铃、赵重阳、刘钢、秦志强
沧州市纪委监委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刘灿明
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研员:董之山
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调研员:宗树泉、沈克钧、路程、满勇
所获荣誉
2021年10月,被评为2021年度自然资源报刊读报用刊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