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是经辽宁省民政厅批准、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为主管单位于2008年1月15日成立的
公募基金会。
建设宗旨
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基金会业务范围:宣传残疾人事业,开展募捐活动,接受财产捐赠,管理和使用福利基金,开展助残公益活动,表彰优秀残疾人。
开展活动
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遵循依靠社会、勤俭办会的精神,开展资金筹集活动,为全市38万残疾人谋福利、办实事。已募集助残善款66.5万元人民币。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实施早期干预作为主打项目向社会推出,形成救助品牌。开展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救助,实现即时互动,做到有需求就有捐赠,树立募捐和捐赠品牌。我会与美国世界轮椅基金会联合捐赠轮椅3000辆。改善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推动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赢得了广大残疾人及社会的广泛赞誉。
沈阳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成立是党和政府对残疾人事业关怀的结果,是我市残疾人公益事业在新形势下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相信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位理事、监事的共同努力下,基金会将不断发展壮大,给我市的残疾人带来更多的温暖和福址。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沈阳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不设限定地域范围。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辽宁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二举办募捐活动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四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五在省内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奖励我市优秀残疾人和为残疾人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七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八加强与市内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联系,帮助其共同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
基金会章程,热心残疾人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二在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具有参加理事会议事及决策能力;
四与其他理事没有近亲关系。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力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题的表决权;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六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为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力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国家《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可授权委托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工作情况;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副理事长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提出拟聘任名誉职务和顾问人选;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
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
二接受捐赠;
三公益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
一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二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公开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遵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资助有利于残疾人事业的项目和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基金保值、增值采取以下途径,即银行存款、投资国债、投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兴办企业及委托理财;
二不投资创业风险基金;
三委托理财应选择信誉高、实力强的专业投资公司代理;
四基金会自身不得从事与本会业务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须小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事先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调,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财务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