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有龄(1879-1947),
浙江杭县 (今余杭) 人,字子健,清附生。1897 年,先赴日本学习近代蚕业新技术,后去日本法政大学学习法律。回国后,曾充任清政府湖北农务局译员、京师法律学堂教席、修订法律馆纂修、清政府商部商业杂志编辑。民国成立后,1912 年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参事,8月任北京政府司法部次长,法律编查会副会长。1913 年被选为参议员。1914 年任参政院参政。1918年8月任安福国会参议员,大理院推事。1919 年南北议和时,奉派为北方代表。1920 年任《公言报》社长。1912 年至1930 年任北京朝阳大学校长。1925年被推为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1931 年后到上海主要从事律师行业。汪有龄主要著作有《大清违警律论》,与章宗祥、董康等合著《修正刑法草案理由书》。译介日本法学文选多部,有《日本议会史》《日本立宪史谭》以及《国立宪史论》等,口译日本法学专家松冈义正在京师法律学堂讲述的《民事诉讼法》(由安徽籍人士熊元襄整理成书),涉足领域广泛,尤其在推进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中,不辞劳苦,立下不世之功。
汪有龄,字子健,杭州人。他祖上世代官,为钱塘名门望族。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18岁的汪有龄以浙江蚕学馆派生身份(共二人)赴日本学新技术,次年由浙抚廖中承改派在东京学习法律,毕业于
日本法政大学。汪有龄学成回国,先后任清政府商部《商务官报》编辑,
京师法律学堂教习。其间,在清末著名的“
礼法之争”中,作为法理派一员而参与论争。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之后,汪氏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参事,8月任北京政府司法部次长、司法部司法讲习所评议员、法律编查会副会长。同年,与
江庸等法律界精英创办北京朝阳大学,并被公推为校长。1913年,被选为参议员,之后任参政院参政。1915年,与章宗祥和董康领命修改刑法,以清末《暂行新刑律》为蓝本,于次年编成《修正刑法草案》。1918年8月,任
安福国会参议员,大理院推事。1919年10月,参与南北和议,谋求南北统一。1920年,任《公言报》社长。1931年后赴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担任过一些民国大案、名案的辩护律师,其中最著名者为“
七君子事件”中作为律师团成员,义务担任被告人
李公朴的辩护人,匡扶正义。在这次审判中,汪有龄等21位律师担任“七君子”的义务辩护人。翌年6月11及25日,苏州高等法院两次开庭,由
刘崇佑、
张耀曾、江庸、汪有龄等率领的辩护律师团,对检察官起诉书列举的“十条”罪状,逐一批驳。7月31日,“七君子”被俱保释放,1939年2月,检察机关最后撤销了起诉书。并且汪有龄曾主动提出为中共创始人之一的陈独秀案担任辩护律师,成为名噪一时的大律师。
汪氏终身职事法律,在自晚清以迄民初的政治、法律等社会活动中,以一个现代法律人的身份,担当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者的角色。除了上文所说的担任法律要职之外,还组建法律社团,创立北京法学会,创办法学杂志。
著有《大清违警律论》,与章宗祥、
董康等合著《修正刑法草案理由书》。译介日本法学文献多部,翻译有《日本议会史》、《学校卫生学》等,口译日本法学专家松冈义正在京师法律学堂讲授的《民事诉讼法》(由安徽籍人士熊元襄整理成书),涉足领域非常广泛。尤其在推进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中,恪勤匪懈,立下不世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