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江门市工艺美术行业社团组织
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JIANGMEN ARTS & CRAFTS ASSOCIATION)成立于2008年9月。协会是由江门市五邑地区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科研、销售、教学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工作室及其它社会团体自愿组成,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现有会员68个。
机构简介
协会以“保护、发展、繁荣江门工艺美术”为宗旨,负责全市工艺美术行业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对全市工艺美术行业的生产发展、扩大内需和出口提出规划、建议并组织协调。协会发挥其在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的发展,繁荣工艺美术事业,促进江门市的经济腾飞和文化名市的建设。
江门工艺美术历史悠久、文化内涵丰富,具有独特的侨乡艺术风格和鲜明的地方特色。江门的古典家具、台山玉、工艺玻璃等工艺美术精品,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在江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这些具有区域特色的工艺美术精品积极参加国内外的各种展会、博览会、交易会、网上展示会和跨境电商推介会,使江门工艺美术精品成为唤起华侨华人乡情、乡思和乡愁的重要元素,实现江门形象的柔性宣传和整体提升。
在“一带一路”愿景实施中,在江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再加上400多万江门籍海外华人华侨发挥桥梁作用,已连续举办三届。2016年第四届的中国(江门)工艺美术文化博览会,将推动江门侨乡工艺美术文化产业的新发展,成为侨乡文化交流的一张名片。
协会章程
江门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是江门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英文名:JIANG MEN ARTS & CRAFTS ASSOCIATION缩写:JMAC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全江门市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科研、销售、教学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工作室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协会在江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
第三条 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发挥协会在行业、企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并受市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全市工艺美术行业管理工作。对我市工艺美术行业的生产发展,扩大内需和出口提出规划、建议并组织协调,推动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繁荣工艺美术产业。
第四条 协会接受江门市民间组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协会业务上接受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和江门市经济贸易局的指导;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江门市二轻集体企业联社。
第五条 协会的活动地域为江门市。
第六条 协会所在地设在广东省江门市钓台路6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全市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趋势,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立法、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业务指导;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三)搜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相关资料;
(四)承担申报国家、省市认定的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的具体事务;承担申报各级工艺美术师的具体事务;
(五)组织推动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职工教育、人才交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互访;组织安排会员单位参加培训,行业交流活动和出外学习、考察等;
(六)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组织产品展览、展销,为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七)促进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组织会员单位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八)接受与本行业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维护会员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担任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维护人;
(九)组建珠宝首饰、古典家具、葵艺、茅龙笔、仿生植物、雕刻创作、铁艺木艺、玻璃工艺等专业委员会;
(十)推动横向经济联合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一)凡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科研、教育、学术、设计等有关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协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协会的名誉职务、顾问和总监。总监原则上由会长单位委派人员担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有加入本协会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意愿;
(三)在工艺美术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证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交纳当年会费和会员证件工本费;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享用本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当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由会员选出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协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每届期中(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选举或罢免副秘书长和聘任或解聘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经理事会授权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本协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干事若干名组成,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聘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执行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聘任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经会长授权,执行副会长可以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办理日常事务;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的具体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监督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协会章程。当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滩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6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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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机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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