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创建于1985年,隶属于
江苏省教育厅,接受
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上届分管高教的省教委副主任任会长,现任分管高教的副厅长任第一副会长,有关高等院校的校长、书记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会长或
常务理事。
业务活动
我会是由全省高等教育研究人员、教育管理工作者和教学专家组成的学术团体,全省高等院校是我会团体会员。下设秘书处、网站管理办公室、培训中心、咨询中心和26个二级专业研究会或分会。我会多次被中国高教学会评为先进学会。
我会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学术活动为主,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带动一般,全面推进群众性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活动,形成了单年度评审二年一届的江苏省高等教育优秀科研成果奖,双年度规划审批学术研究课题的惯例。每年举办一到两次百人左右的学术研讨会、三至五次中、小型专题学术研讨会。二级研究会每年至少活动1至3次,研究气氛十分浓郁。
“八五”到“十一五”期间,我会不间断地组织国家和省重点课题的研究,为决策提供了不少咨询报告。如“高等教育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高等教育多样化”、“高校联合的研究”、“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的研究”、“民办高校办学体制的研究”等都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其中《高校联合的研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概论》等获教育部二等奖。
除了组织学术研究和课题攻关外。每两年还组织了全省性高等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奖活动,至2009年底已经开展了九届。评奖活动极大地推动了群众性高等教育科研活动的开展,受到了各有关方面和广大会员单位的好评。
学会根据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部署,对发展好的和活动正常的二级研究会给以支持与奖励,如对保卫、体育、卫生保健、摄影、外国文教专家等学术活动积极的分支机构给以鼓励与支持,对活动不正常和较差的进行了整顿,从而提高了分支机构的活动水平与影响力。
我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和组织高等教育工作者进行高等教育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积极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咨询服务工作。每年都向决策部门或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报告,如:《江苏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研讨会综述》、《宿迁学院“十五”计划及2015年规划》、《WTO与高等教育改革学术研讨会综述》、《江苏省高教学会学习“十六”大与江苏省高教改革发展座谈会综述》、《普通高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研究与实践》等。
建设宗旨
以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倡实事求是的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和组织会员进行高等教育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积极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咨询与服务,为把江苏建成高教强省,为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及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贡献力量。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英文译名:Higher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缩写HEAJP)。
第二条 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是全省高等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以及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研究高等教育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倡实事求是的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和组织会员进行高等教育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积极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咨询与服务,为把江苏建成高教强省,为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及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
江苏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江苏省民政厅的依法管理。
本会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我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2.组织
高等教育科学学术交流活动,召开有关高等教育学术会议,交流科研成果和改革经验;
3.承担全国、省及有关部门的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并组织会员参加招标课题的申报与研究;
4.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教育评估和咨询服务工作;
5.联系、协调、指导专业研究委员会的工作;
6.组织省高等教育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
7.编辑出版有关高等教育的资料;
8.开展国际、国内高教学术交流活动;
9.依法举办实体机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
10.承办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我省凡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包括学校、研究机构和行政部门)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家教育部和省政府新批准设立的高校申请加入本会的,由秘书处办理审批手续。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志于高等教育的研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成果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为本会个人会员;热心并支持学会工作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也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优先利用本会出版的刊物和情报资料;
3.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评奖与其他活动;
4.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2.积极撰写学术论文、著作和调查报告,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研究与交流活动;
3.向本会汇报高教科研工作;
4.按期缴纳会费;
5.积极为本会的良性运行机制献计献策,并提供可能的支持。
第九条 会员、理事如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由各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本会常务理事;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大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其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第十八条规定的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工作需要,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也可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3.主持研究重大工作事项;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职责是: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4.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5.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