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渔业协会是经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洪泽湖周边市县涉湖涉渔部门及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协会成立于2014年8月12日。
协会介绍
江苏省洪泽湖渔业协会,旨在为洪泽湖地区渔业发展搭建一个生产、经营和加工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平台,同时通过宣传和推介洪泽湖水产品,积极应对洪泽湖水产品面临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形势,为单个的生产经营主体在技术、信息、经济实力上提供支持,保护洪泽湖渔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洪泽湖渔业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协会拥有会员单位50家,其中有国家级龙头1家,省级龙头4家,主要经营洪泽湖水产品。 是“洪泽湖大闸蟹、洪泽湖河蚬、洪泽湖青虾”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持有人,编制并发布了《洪泽湖网围养蟹技术规程》《洪泽湖河蚬增养殖技术规程》《洪泽湖青虾网围增养殖技术操作规程》三个团体标准。
协会成立以来,秉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技兴湖为目标,以市场运行为导向,以品牌塑造为抓手,团结和组织湖区各水产品养殖,加工和经营单位,围绕渔业增效,渔民增收,整合,宣传和推介洪泽湖优质水产品,努力维护各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共同打造洪泽湖水产品的品牌优势,促进洪泽湖渔业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宗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促成了“中国·洪泽湖渔业产业联盟”的形成,沿湖已经有政府,部门,企业,科研,媒体等5大类,50家单位称为“联盟单位”,形成了政府出策,部门出人,企业出贷,专家出智,媒体出声的共同推介洪泽湖渔业的良好格局,为洪泽湖渔业抱团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洪泽湖渔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洪泽湖水域合法从事水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者、经营者及渔业工作者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湖区渔业行业行为;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服务、生产技术服务、水产信息服务和水产产品营销等服务,促进水产业生产经营者之间经济、技术、信息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湖区渔民的组织化程度和产业的规模化水平,推进湖区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与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在江苏省淮安市黄河东路11号,邮编2233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调查研究洪泽湖渔业发展的相关问题,对湖区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订提出建议。
(三)制订行业规范,协调会员之间及会员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四)沟通水产业生产与科研、教学、推广等部门的联系,普及渔业科学知识,示范推广先进的水产业生产技术,组织相关培训、开展技术服务。
(五)客观反映会员有关水产方面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积极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收集和发布水产品的市场信息和技术信息,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七)组织开展湖区水产业投入品和产出品的营销衔接,推介湖区优质水产品
(八)承担政府或有关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从事湖区水产业活动,有较好的信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和审议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湖区渔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时的年龄不超过65 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有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审议和决定本会工作计划;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制定本会的规章制度;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15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业务范围
行业自律、科学普及、技术咨询服务、交流、研究、推介产品。
会长成员
会长
张玉斌
成员
副会长 周虎 江苏润通食品有限公司
副会长 潘家迅 江苏洪泽湖大闸蟹产业有限公司
副会长 陈文永 淮安市科苑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水产良种场
副会长 叶剑锋 淮安市洪泽区水产良种场
副会长 钱海文 盱眙泗州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副会长 李忠伟 江苏泗洪县金水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副会长 袁家建 宿迁楠景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副会长 孙永军 泗洪县绿康洪泽湖大闸蟹股份有限公司
副会长 宫长青 苏州泰进食品有限公司
副会长 王木松 洪泽耀华水产品有限公司
协会地址
淮安市淮阴区黄河东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