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3月2日中共广东省委通知设立汕头
地区行政公署,1980年1月1日正式挂牌,启用印章,原汕头地区革命委员会印章、衔牌同时作废。
1980年8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于汕头市区东面龙湖片划出1.6平方公里,建立
汕头经济特区;1981年11月14日经上级批准,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1984年1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汕头经济特区面积由原1.6平方公里扩大为52.6平方公里。其中龙湖片区(含
妈屿岛)22.6平方公里,广澳片区30平方公里。1986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设立汕头经济特区。
1983年,7月广东省决定,12月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实行市领导县体制,撤销汕头地区,将原汕头地区的澄海、潮阳、揭阳、揭西、普宁、惠来、饶平、南澳八县划归汕头市管辖;将海丰、陆丰两县划归惠阳地区;将潮安县的行政区域并入潮州市,归汕头市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