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民政事务局辖下的部门,专责促进政府与市民间的沟通,并协助发展地方行政。
历史上,在民政事务总署未成立之前,港英政府的官、民之间并没有适当沟通途径,由至悲剧后果,例如暴动。不过,中国香港政府与市民之间的沟通有多方面的专有渠道,包括中国
香港区议会、中国香港政府效率促进组、中国
香港申诉专员公署、及中国
香港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等。
中国香港
六七暴动后,港英政府在1968年5月成立民政处(District Office)及开始推行民政主任(District Officer)制度,以提供资源协助各社区解决地方问题及主动搜集居民的意见,向政府汇报,后改称为政务总署,主权移交后再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民政事务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