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肉牛,
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产品特点
感官品质
民和肉牛体型身宽高达,结构匀称,体质结实,体格粗壮,体驱呈圆筒状,多为红(黄)白花角为蜡白色,四肢健壮有力,具有六白特征。眼大有神,头颈结合良好,颈下垂发达,肩背腰平直,粗壮结实,角大小适中,乳房前伸后展良好,乳头分布均匀乳静脉明细发达。
品质指标
民和肉牛脂肪含量低,蛋白质含量高,富含各种必需氨基酸和非必需氨基酸,以及对人体有保健功效的钙、磷、硒、铁、镁等矿物质元素。蛋白质含量达22.6%、脂肪含量5.1%,水分含量达72.6%;氨基酸总量达20%;经与青海牦牛肉对照(《青海省动物营养成分表》(青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蛋白比青海牦牛高2.2±2.9%,水分比青海牦牛高1.45±6.1脂肪比青海牦牛高0.6±9%,尤其是每千克牛肉含对人体有抗突变、抗氧化作用的硒73微克,增强机体抵抗力,为人体保驾护航。检测结果说明:民和肉牛肉质细嫩多汁,颜色鲜艳,具有高蛋白、低脂肪的显著特点,其肉质与青海牦牛肉有着较明显区别。具有理想的外观要求及优良的贮存稳定性,是生产优质牛肉的理想原料。
产地环境
土壤地貌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位于青海省东部,东部和南部与甘肃省毗连。东北与甘肃省永登县、兰州市红古区隔大通河相望,东与甘肃省永靖县接壤,南隔黄河与甘肃省积石山相对,西、西北及北与本省循化县、化隆县、乐都县毗邻。县境南北长69千米,东西宽32千米,总面积1780平方千米,平均海拨高度2100-2500米。土地肥力中等,耕性良好,全县共有9个土类,21个亚类,大部分土壤石灰质含量较高,属于石灰性土壤,养分含量的总体状况是缺磷、少氮、富钾;富含锌、硒、铁等对人体有益的中微量元素。
水文
黄河、湟水、大通河系三大过境河流,多年平均过境容水总量约4.5亿立方米。县境内共有大小河沟24条,其中较大的常流水沟有隆治沟、巴州沟、米拉沟、松树沟、前河沟、大马家沟、杏儿沟、马营沟等8条,自产地表水多年平均径流量2.725亿立方米。地下水综合补给量为0.766亿立方米,可开采地下水资源0.213亿立方米。
气候
民和地处北温带,属高原大陆性干旱气候,处湟水谷地和黄河谷地,地貌以山地沟谷地为主,湟水、黄河自西向东分别流经县北境和境南,大通河自北向南流经县境东北部。年均气温7.9℃-8.1℃,年降水量350-650毫米,无霜期198天。
历史渊源
民和历史悠久。早在6000多年前,先民们已在此繁衍生息。秦汉以前为羌人所居,西汉时纳入中央政权版籍。自周秦以来,随着羌人游牧民族逐步定居下来,在长期的狩猎过程中就将野生动物驯养成为家养动物,牛逐渐被驯养成为生活资源。从战国时代开始,中国即进入封建社会。由于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河湟地区,羌人由狩猎、畜牧转到农业。清朝二百多年,由于清王朝政治上腐败,煽动民族间相互仇恨,迫使甘肃回族人民流落他乡,于1879年定居于民和。由于他们精于养牛,牛成了这里的主营畜牧业。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养牛数量不仅有了发展,牛的质量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生产情况
2014年,民和县已建成民和肉牛规模养殖小区(场)159家。
产品荣誉
2013年12月30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民和肉牛”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地理标志
地域保护范围
民和肉牛地域保护范围为民和县所辖22个乡镇,官亭、中川、杏儿、甘沟、前河、满坪、转导、马营、大庄、古鄯、隆治、总堡、马场垣、川口、巴州、西沟、核桃庄、李二堡、峡门、新民、松树、北山。地理坐标为东经102°26'-103°04',北纬35°45'-36°26'。
质量技术要求
民和肉牛产地环境质量产地空气质量符合GB3095有关要求的一级标准,畜禽饮用水质量符合NY/5027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要求,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规定的二级标准,牛肉及产品符合NY5147绿色食品 肉及肉制品的要求。
产地选择:民和肉牛产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产区内有气候温暖,适宜养殖,产地空气质量符合GB3095有关要求,畜禽饮用水质量符合NY/5027要求,产区养殖场(户)经过长期的发展具备丰富的养殖技术经验。
品种范围:民和肉牛养殖范围以青海省民和县为主产区。
生产过程管理:包括农业(畜牧)投入品方面的特殊使用规定。民和肉牛以青海省民和县为主产区,以秦川黄牛为父本、当地蒙古小型黄牛为母本实施杂交,再引进中国西门塔尔冻精进行三元杂交形成民和肉牛,具有肉用性能好、生发发育快的类群,已在青海省民和县境内形成一定规模饲养,生产方式主要以舍饲和半舍饲为主。民和肉牛贯彻执行防疫为主,防重于治的指导思想。搞好饲养管理,增强个体的抗病能力;调查、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疫病发生和流行情况、防治情况、自然环境及饲草饲料情况;经常观察牛群,发现病牛和疑似病牛立即隔离,及时治疗,死亡病牛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喂被病牛污染的饲料和水,不到被污染的地方放牧饮水,不从疫区买牛;对新买的牛隔离饲养,经观察和检疫,确认健康无病后方可入群。
投入品的使用规定:兽药防治疾病所用的防疫药物应符合NY/T472。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已经淘汰兽药、明确规定的违禁兽药等,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消毒药民和肉牛及场舍消毒要使用对人、牛无害的消毒药物,符合绿色食品相关要求。 饲料来源采购玉米、蚕豆、麸皮、小麦等原材料,从感官要求符合品种特征,选择色泽新鲜一致、无发霉、结块及异味、异嗅的原料。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NY 5032的要求。不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预混料、添加剂 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农业部颁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NY/T 471 的要求,严禁使用激素、抗生素、化学防腐剂等。
生产记录:养殖场做好养殖环节的生产记录,包括肉牛购进日期、用药、免疫接种、出栏、产地检疫等,并将以上生产记录形成档案。
专用标志使用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