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8日,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发布《关于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司〔2008〕5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下发前
教育部批准设立的
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按照要求,逐一如实填写附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
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的核发
办学许可证检查和附表上报工作。核发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办学许可证,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的重要措施。
2012年,
教育部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落实
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做出明确要求,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
民办高校参与
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
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
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
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