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唐朝的一项
立法技术。主要分为定罪比附和量刑比附两种。定罪比附是一种套用律中规定的罪名适用于没有规定的行为的比附。量刑比附是一种引用律中对某罪使用的法定刑适用于另一些行为的比附。
宋
苏辙 《三论举台官札子》:“后来朝廷所除谏官如 吴安诗 、 刘唐老 、 司马康 三人,皆未曾实历,遂再奏,乞比附施行。”
《
续资治通鉴·宋理宗淳祐十年》:“丁酉, 龙翔宫 奉安感生帝及从祀圣像,仍备祭器,比附 太一宫 礼例祈祝。”
汤一鹗 《论裁撤
领事裁判权之预备》:“以绵蕞草创,而不求其备,又与执数十条户例、刑律以比附推敲者,何以异乎?”
清
魏源 《默觚下·治篇六》:“其称引比附何尝不托于六艺,夫孰知其误人家国壹至此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