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主管全市
标准化、
计量、质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食品生产安全监督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市政府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历史沿革
2019年1月9日,武汉市委召开全市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宣布不再保留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建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调整
(一)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参与起草全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的拟订和实施工作。
(二)负责全市质量工作的宏观管理。
组织实施国家《
质量振兴纲要》、《武汉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根据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有关事宜;督促企业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和协调全市质量认证认可工作,监督认证标志和证书的正确使用。
(三)负责全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推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组织实施国家、省部署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依法考核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负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和纤维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检验技术机构实行资格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四)承担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卫生监督管理。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许可工作;对食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抽样检验,依法处理食品质量咨询、投诉、举报,严格查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建立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和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参与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地方标准,受理企业
产品标准的备案;监督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
推进
企业标准化、
信息标准化和
农业标准化工作,制定农业标准规范;推动企业
采用国际标准和
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
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
推行
法定计量单位,保证国家计量制度的统一;组织和管理
计量检定、校准和
量值传递;实施计量器具管理和
计量监督;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行为实施监管;规范和监督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
检定,调节计量纠纷;监督和指导用能单位开展
能源计量工作。
彻国家、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进出口特种设备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查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食品安全、节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纤维质量检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负责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市有关专项打假活动。负责处理有关质量问题的申诉,受理
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九)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发展规划、计划。
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工作;
负责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机构的布局和能力建设规划;
组织、管理、开展质量技术监督宣传和教育培训,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
指导挂靠协会、学会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质量管理处(质量认证办公室)
(四)质量监督处(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五)食品生产监管处
(六)计量处
(七)标准处
(九)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
(十)政治处(离退休干部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
行政编制为6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
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的监管,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市卫生局负责协助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
卫生许可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等。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查处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事故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和确定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审核焰火晚会燃放并报省公安厅许可,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所属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信息公开指南
一、 主动公开
1、 公开范围
本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另外,还将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形式:
(1)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公开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涉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市政府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的除外)。
(2)通过信息
公告栏,公开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程序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情况等信息。
网上公开的信息,一般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许可项目、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结果、抽查结果公告等信息。
3、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15日内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通过申请获取。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已有的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公开范围
本机关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
2、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青年路263号
3、提出申请
(1)填写申请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推荐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样本详见附件一,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人申请获取行政许可等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时,需持
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接待人员提交申请表,如代表单位提出申请的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或
单位介绍信。
(3)登记
处理信息公开的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应当当场登记。
(4)书面答复 除当场答复的以外,处理信息公开的机构将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
(5)提供信息 答复可以提供信息的,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当场提供申请人所需信息;不能当场提供的,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l 0个工作日内提供。申请人选择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如在5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确认书则视所提供的信息为有效。
(6)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处理信息公开的机构可向申请人发出期限延长通知书,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具体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附件二。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督部门投诉。本机关监督机构为局监察室,地址为青年路263号也可以向专门的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免予公开或者部分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法律法规
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履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